“请公诉人举证?”审判长董兴才把审理程序推进了一步。
“共举三组证据:第一组是张学房的检举材料,张学房是临海实验中学三号教学楼的施工方,其在检举材料中说钮玉吉当时是临海实验中学负责基建的副校长,和检举人是同班同学,钮玉吉向他索贿十万元,但告诉他必须通过中间人送过来。事后,钮玉吉告诉他,十万元分给李兴花六万元,自己留了四万元;第二组证据是赵大红的情况说明材料一份,材料反映张学房不好意思直接送钱给钮玉吉、李兴花,就托他送去。他当时把十万元分成四万、六万的两份,分别送到钮玉吉和李兴花的办公桌上。钮玉吉和李兴花将钱收起后,钮玉吉就跟他走出办公室的;第三组证据是张学房与临海实验中学所签施工合同等材料,佐证本案相关事实。”万局长边整理证据材料,边发言道。
“对第一组证据,即张学房的检举材料真实性有异议。张学房因工程款纠纷和临海实验中学打官司,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就把心中的不满发泄到被告人的头上。与被告人有矛盾,其属诬告陷害之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第二组证据赵大红的说明材料真实性部份有异议,送钱属实,但钮玉吉没有索贿,也没有拿到贿款,可能是证人记忆上偏差造成的。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有受贿犯罪事实。”阿蛮从容质证道。
“请辩方举证?”审判长又指令道。
“我们向法庭举证之前,请求法庭责令公诉方向法庭举出全部证据。”阿蛮回道。
“请辩方直接说出公诉,方漏举证据的名称。”审判长指示道。
“事先我们了解了赵大红,赵大红曾经向临海县纪委递交补充说明一份,说明其年龄较大,记忆力有些偏差。公诉方漏举赵大红的补充说明材料一份。”阿蛮说。
“请公诉方补充证据!”审判长接着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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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现举证赵大红补充说明一份。”公诉人拿出了一张薄薄的纸片让法警递了上去。
之后,阿蛮举证了临海县实验中学与张学房工程款纠纷审理的相关材料以佐证被告人与举报人有矛盾纠纷的事实。
公诉人认真阅读后认为,这部分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辩护人的观点。不影响被告人受贿罪的成立。
“请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审判长董兴才继续指挥着庭审向下一个阶段进行。
“……在铁的证据面前,狡辩不起作用,赵大红、张学房与被告人钮玉吉无冤无仇,其证词与被告人的供述在主要情节上基本吻合。被告人钮玉吉辩称其没有拿钱明显不符合常理。如果钮玉吉真得不想拿钱,应将贿款上交纪委,那么大一笔钱,放在桌上能不翼而飞吗?被告人说这话谁信?我们希望被告人实事求是,诚恳认罪,或可从轻处罚,否则——”万延捷没有把话说下去,只是用眼神扫了一眼钮玉吉。
“指控被告人钮玉吉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贿款收受和去向应是受贿罪犯罪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部分事实没有查清。现受贿款去向不明,没有切实证据能够证明是钮玉吉拿走了受贿款,何况办公室中还有李兴花……”阿蛮侃侃而谈,如数家珍。
“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钮玉吉犯罪事实成立,判决如下:
被告人钮玉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董兴才宣告判决后敲响了发槌。
“凭什么说我受贿?我不服,我要上诉。”钮玉吉一听判决,傻愣了半天,然后突然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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