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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章张学房的举报和工程款案的终审…(2/2)

    “赵大红这小子太不像话了!”等钮玉吉一离开,高长江凑过来说道。

    “这个老东西,成了张大勇的狗头军师了!上次出主意让那个什么张巧儿来偷录证据,这次又为张大勇出主意起诉我们盗用他们的商标,不敲打敲打他,以后他还不知道要把我们怎么样呢?”孙宪明也恨恨地说。

    “五爷,你看这事儿咋整呢?”高长江问。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时,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正在开庭审理张学房上诉的工程款纠纷案。

    ……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的确认。不受工程是否竣工,是否验收合格的影响!一审判决混淆了欠条和工程质量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马春摇头晃脑的读着他写的上诉状。

    “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欠条的内容决定欠条的性质。任何欠条都不能构成无条件的付款凭证。原审判决认定欠条所载的内容是工程款。对欠条性质的确认是正确的。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阿蛮答辩道。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欠款性质的认定是否有证据向本院提供?”江琪审判长发问。

    “没有。”双方均回答。

    “关于欠条内容中所欠款项性质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请双方发表意见。”江琪审判长进一步引导辩论。

    “应该由持有欠条的上诉人进行举证。因为持有欠条的上诉人最了解欠条形成的过程和背景。也最容易保存相关的证据。故此其有义务掌握并提供欠款性质相关证据。”阿蛮辩道。

    “应该由欠条的出具者即被上诉人临海县实验中学举证。因为只有欠条的出具者才最了解欠条的内容和欠款的性质。有义务掌握并提供欠条性质的相关证据。”马春也从容辩道。

    “本院认为,欠条系上诉人持有并向本庭出示。且上诉人主张所欠款项为材料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应该承担关于欠款是材料款这一观点的举证责任。现上诉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观点,应该依法承担法律上对其不利的后果。故此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闭庭!”江琪审判长沉声宣判后敲响了法槌。

    “苍天呀,我到底是坏了哪辈子的良心呐,为什么对我如此不公啊?”张学房痛苦地喊叫了一声,便被值勤法警强制带离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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