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临海县法院第七审判庭,正在开庭审理马翠芝诉顾秋之离婚一案。
由民庭副庭长郭亚萍独任审理本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案件较为简单的,可以适用独任制审理。即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审理。
小刘代理了被告顾秋之,原告马翠芝聘请了钱眼开作为其代理人。
“请原告陈述其诉求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郭亚萍抬了一下左手,示意庭审调查阶段开始,位于审判席左前方原告席上的原告方可以发言。
“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系双方父母包办,原告系家中独女,原告的父母为传承香火,强制原告留在家中招上门女婿。也就是说这桩婚姻的开始就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被告家中十分困难,被告母亲患心脏病,急需手术费用,其父母在得到了原告父母三万元彩礼后,即将被告顾秋之入赘于原告家作上门女婿。婚后,原、被告并未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双方形同陌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钱眼开十分卖力地晃着他那硕大的脑袋,仿佛诉状上的每句话都是临时从他脑袋里晃出来的。
“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郭亚萍抬了一下右手,示意位于审判席右前方的被告席上的被告方可以开始发言。
“原告所述系子虚乌有,一派胡言!原被告结婚多年,已生育一名子女,现在原告的腹中仍然怀着被告的孩子。怎么能说没建立起夫妻感情呢?本案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的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小刘应声答道。
“本庭认为,双方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请原、被告双方围绕本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郭庭长把审理程序自然推进到了下一个阶段。
“我方申请证人马大华出庭作证。”钱眼开回道。
“传证人马大华!”郭亚萍向值勤法警发出了临时指令。
值勤法警将庭外的马大华带进了法庭,示意其坐在证人席上。马大华根据法警的示意,神色平静地坐到了被告席上。
“证人马大华,你与今天出庭的原、被告是什么关系?”郭亚萍问。
马大华一听关系二字,挠了挠头,有些紧张地回道:“就是前后邻居。并没有其他关系。”
“那你如实向本庭陈述一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关系方面的情况?”郭庭长又问。
“夫妻关系很不好,经常吵闹,有时还会打架。吵闹过后就互不理睬。马翠芝吵架后,经常找到我,我劝她好好和顾秋之过日子,但也没用。总之我感觉他们两人性格不合,无法在一起正常生活。对双方来说实际上都是一种痛苦。”马大华回道。
“请被告说一下对原告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郭庭长见马大华说完了之后,指挥被告质证。
“证人胡说八道,我没有打过我的妻子马翠芝。就是吵架也是马翠芝先和我吵的。马翠芝和我为什么吵架?证人凭良心说,到底是怎么回事?证人没事就勾引我老婆,我老婆的心思现在全放在证人身上了。连她的父母和我们的孩子如今都不管了,证人居然还有脸在这法庭上作证!”顾秋之实在憋不住,说了几句,脸就涨得通红,说不下去了。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