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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章立案的困惑与巧儿离婚一审(2/2)

    “我感觉雇佣关系仍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关系,在立案管辖上仍然应该按照侵权法律关系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小刘显出了一副较真的神态。

    “你要是这样说,也有一定道理,不行就上诉吧。但针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不要超过十天。”阿蛮建议道。

    “好吧,师父,那我就上诉了。”小刘说。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点,张巧儿第二次诉徐卫离婚纠纷案在临海县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由民事审判庭郭亚萍副庭长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的离婚原因是什么?”郭庭长在徐卫答辩之后,开门见山的询问道。

    “家庭暴力!”巧儿将自己在家里如何受徐卫打骂的事向法庭作了详细的汇报。

    “关于你的这个观点,有什么证据可以向本庭提交吗?”郭庭长和颜悦色的问。

    “有两级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书。”小刘向法庭出示了徐卫故意伤害案两级法院的判决书。

    “被告徐卫,你对这两份判决书是什么意见呢?”郭亚萍将目光移到了徐卫的脸上。

    “不存在家庭暴力。我没有打我的老婆。那个袭击我老婆的人不是我。所以一二审法院均没有判决我承担刑事责任。”徐卫回道。

    接着郭亚询问了双方除了在第一次起诉开庭中所举的证据之外,还是否有新的证据。

    原被告双方均回答没有之后,郭亚萍询问双方的最后意见。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小刘回道。

    “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强制判决离婚的话,必须将甜甜判给我。”徐卫的态度也很坚决。

    郭亚萍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为被告徐卫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告终。

    郭亚萍现在除了判决显然是别无他法了:“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张巧儿在第一次起诉后半年多时间,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尽管被告认为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但两级法院的判决书均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充分说明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被告所为。被告之所以不承担刑责任的原因是因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故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如下,

    一,准予张巧儿和徐卫离婚。

    二,婚生子徐虎由原告张巧儿抚养。婚生女徐甜甜由被告徐卫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后十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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