翌日上午九点,高红准时来到了小张的办公室。小张热情接待了高红。
高红从公文包中取出一沓材料,小张接过来翻了翻,共分为五组材料:
第一组,公安机关与孔丹儿的邻居玩伴孔壮壮(九岁男孩)的询问笔录。材料上除了有孔壮壮的签名之外,还有他的父亲孔立民,母亲蔡佃花的签名。
孔壮壮叙述道,那天早上,我看到小妹妹在家门口玩小石块,我就问她想不想出去玩。小妹妹说想,我就带她沿着小路向村外走,一直朝南走,过了第一排房子。前面又走了一会儿,到了一个大水塘旁边。水塘里有一群鹅,小妹妹要去抓鹅,她就掉水里去了。我一看小妹妹在水里乱扑腾,就赶忙回来找小妹妹的奶奶。奶奶听不懂我的话,我就狠命地拽奶奶,将奶奶向水塘边拽,奶奶到了水塘边,妹妹和鹅都不见了。只有小妹妹的一只绣花鞋飘在水面上……
第二组,是一个名叫孔为民的四十多岁中年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问他,淹死孔丹儿的这个水塘是哪来的?他的回答是,原来这地方就有点洼,但积水不多,因他家建房需用土,就在里面取土,造成的水塘。当公安机关问他,取土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时,他回答说找过孔传山村长,但没有经过任何机关批准。当时没考虑那么多,认为就是取点土建房,也不是什么大错。所以也就没有找其他机关批准。
第三组材料,是公安机关调查的一些证人证言,证明出事的过程和丹儿奶奶非正常死亡的相关情况。
第四组证据是一份现场勘察图。这个水塘大致呈长方形,长十五米。宽五米左右。水体深度呈梯级分布。中心最深水深两米左右。该水塘距离村庄最前排房屋一百二十米。水塘四周长满荒草和杂树。
第五组材料是高红一家向县乡信访部门申诉要求村民委员会赔偿的材料。信访部门均答复:建议诉讼解决。
小张初步浏览了一下这些材料,收下这些材料后,打了张收条给高红。接着与高红办理了相关代理手续,由高红签署了诉讼风险告知书。
办完手续之后,小张把相关情况向阿蛮作了汇报。两人聊了一会关于这个案件立案需要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突然,巧儿气汹汹地闯了进来,把云滨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扔在阿蛮面前的桌子上:“这个案子的二审又维持了原判,检察院的话,法官都敢不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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