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得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译文】
英明的君主,掌握权谋策略而不可欺瞒,明确法度禁令而不能侵犯,分清上下职事而不容颠倒混乱。所以,群臣不敢行私舞弊,贵臣不能压制贱者,近臣不能阻碍远者,孤寡老弱不会丧失经常供养,国内尊卑分明而没有互相僭越的情况。这个就叫作治理得好的国家。所以,《明法》篇说:“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译文】
明法,是君主用来统一人民役使臣下的;私术,是臣下用来侵犯朝廷扰乱君主的。所以,法度废而私术行,人君就没有依靠而陷于孤立,臣下就拉帮结派而形成朋党。这样就形成主弱臣强的局面,这个就叫作混乱的国家。所以,《明法》篇说:“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译文】
明君在上位,有必治的权势,群臣便不敢为非作歹。所以,群臣之所以不敢欺君,并不是喜爱君主,而是因为害怕君主的权势;百姓之所以争为君用,也不是喜爱君主,而是因为害怕君主法令。因此,明主掌握着必胜的策略,来统治不得不被使用的人民;控制着“必尊”的势力,来制服不得不服从的臣子,这样就令行禁止,形成君尊臣卑的局面。所以,《明法》篇说:“尊君卑臣,非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爱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译文】
明君治国,立爵禄来鼓励人民,人民可以得利于君主,故君主能使役他们;立刑罚来镇慑人民,人民就将畏惧于君主,故君主能统治他们。所以,没有爵禄,君主就没有办法鼓励人民;没有刑罚,君主就没有办法镇慑人民。故人臣遵守规范执行君命,并非出于爱君,不过是出于趋利而避害;百官执行法度不行恶事,也不是出于爱君,不过是出于接受爵禄而躲避刑罚。所以,《明法》篇说:“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则乱。” 【译文】
君主,专擅生杀,据有威势,掌握令行禁止的大权来驾御他的群臣,这就是为君之道。人臣,处在下位,奉行君令,严守本身职责,做好分内工作,这就是为臣之道。君行臣道则陷于混乱,臣行君道则陷于危亡。所以,上下没有分别,君道与臣道混同,是乱国的根本。所以,《明法》篇说:“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专授则失。” 【译文】
人臣之所以惶恐而谨慎地事奉君主,是因为要求生存怕死。假使人们都不要求生存,都不怕死,那就无法控制了。生杀之权专在大臣之手,而君主不危亡的事,是没有的。所以,国家治乱如不决定在法度,而是由重臣决定;生杀权柄如不掌握在君主自身,而是旁落在下面,这就是寄生的君主。所以,为人君主专愿把权势送给别人,就一定有被劫杀的忧患;专愿把法度送给别人,就一定有乱亡的祸事。这些都是亡国之君所走的道路。所以,《明法》篇说:“专授则失。”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威严已废,权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谓之灭。” 【译文】
凡是身为君主而不得行其政令,法度废驰而对群臣放任,威严已经丧尽,权势已被剥夺,政令发不出去,群臣不为所用,百姓不为所使,国内的民众不能为所控制,那么,国就不是属于他的国,民也不是属于他的民。这种情况,乃是被欺灭君主的世道。所以;《明法》篇说:“令本不出谓之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隔闭而不得闻。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谓之壅。” 【译文】
明君的做法,接触下层人士不等待贵臣介绍,进用国家大臣不依靠左右进言,对百官的联系是顺畅的,对群臣的了解是明白的。对受罚的,君主明见他的罪;对受赏的,君主知道他的功。所见与所知没有谬误,所赏与所罚没有差错。因为他有不受蒙蔽的办法,所以没有被“堕遏”的忧患。昏君就不是如此,他的法令通不到人民群众,被疏远隔绝而不得了解情况。这种状况,乃是被壅遏的君主的世道。所以,《明法》篇说:“令出而留谓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间,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译文】
人臣之所以能弄权行恶,是因为揽夺君权。人臣中一有揽夺君权的,君令就不能贯彻,下情就不能上通。以人臣的力量,就能隔离在君臣之间,使好坏的情况不得发表,祸福的事例不得通报,人君迷惑而无从觉悟,这种情况,便是被闭塞的君主的世道。所以,《明法》篇说:“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聪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译文】
明君,多听独断,听取意见的门户是很多的。对群臣的政策,也要求下级可以提醒上级,贱者可以评说贵者。所以奸臣不敢对他欺骗。昏君则不然,了解情况没有办法,裁决事情又不用参考验证。所以,无能的人上来,邪曲之臣专政,君主的视听被蒙蔽阻塞,忠臣想要设谋进谏的,又不得进用。这种情况,乃是被侵夺的君主的世道。所以,《明法》篇说:“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
人主之治国也,莫不有法令赏罚。具故其法令明而赏罚之所立者当,则主尊显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赏罚之所立者不当,则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党而劫杀之。故《明法》曰:“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译文】
人君治国,没有不具备法令和赏罚的。所以,法令明确而赏罚规定得当,君主就尊显而不出奸臣;法令错误而赏罚规定不当,群臣就一方面行私而蔽塞君主,另一方面结党而劫杀君主。所以,《明法》篇说:“灭、塞、侵、壅之所生,从法之不立也。”
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而无罪者弗罚也。案法式而验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译文】
法度,是君主用来控制天下而禁止奸邪的,是用来统治海内而事奉宗庙的。私意,是可以产生祸乱、滋长奸邪而危害公正原则的,是可以蒙蔽君主、丧失正道而导致危亡的。法度得行则国治,私意得行则国乱。英明君主,虽对自己心爱的人,无功也不赏;虽对自己憎恶的人,无罪也不罚。按照法度规程来检验得失,与法度无关的事是不留意的。所以,《明法》篇说:“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
明主之治国也,案其当宜,行其正理。故其当赏者,群臣不得辞也;其当罚者,群臣不敢避也。夫赏功诛罪,所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则害禾谷;盗贼弗诛,则伤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为也。故《明法》曰:“不为惠于法之内。” 【译文】
明君治国,总是根据恰当合适的原则,执行正确道理。所以,对于当赏的,群臣不得推辞;对于当罚的,群臣不敢逃避。赏功罚罪,本来是为天下兴利除害的。杂草不铲除,就危害庄稼;盗贼不惩治,就伤害良民。如果弃公法而行私惠,那就等于便利奸邪而助长暴乱了。因为行私惠而赏了无功的人,就等于让人民贪图侥幸而谋求向上讨好;行私惠而赦了有罪的人,就等于让人民轻慢君主而轻易为非作歹。弃公法而行私意,明君是不肯干的。所以,《明法》篇说:“不为惠于法之内。”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贫者非不欲夺富者财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强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则奸不生;暴慢之人,诛之以刑,则祸不起;群臣并进,策之以数,则私无所立。故《明法》曰:“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译文】
大凡君主没有不要求人民效力的。使人民效力,就必须建立法度而推行政令。所以治理国家使役人民莫如有法,禁止抑制暴行莫有刑。贫者并非不愿意夺取富者的财物,然而他不敢,是法度不让他夺;强者并非不能施加暴行于弱者,然而他不敢,是畏惧法度的惩治。所以,百官的工作,都按法度检查,奸邪就不会产生;暴慢之人,都用刑律惩治,祸乱就起不来;群臣并进,都用政策来驾御,私术就无法建立。所以,《明法》篇说:“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 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夫蔽主者,非塞其门守其户也,然而令不行、禁不止、所欲不得者,失其威势也。故威势独在于主,则群臣畏敬;法政独出于主,则天下服德。故威势分于臣则令不行,法政出于臣则民不听。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 【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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