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妇女所受压抑束缚较少,她们经常外出活动,抛头露面到郊外、市街、娱乐场所游玩,杜甫在《丽人行》中说:“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唐代妇女敢于主动追求爱情,未婚少女私结情好,已婚女子另觅情侣之事,屡见不鲜,不仅女皇有一群男宠,公主、贵妇甚至后妃也常有情人。唐人对此,司空见惯,并不把此类事看得过重。
由于贞节观念的淡漠,唐代离婚、改嫁之风非常普遍。有趣的是,唐代离婚书中还有对妻子再嫁的祝贺词:“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士。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守寡或离婚后再嫁也很普遍,政府为了增殖人口,还提倡寡妇再嫁。由于唐代社会对女子、再嫁完全不以为意,故而唐代妇女也没有“烈女不事二夫”的强烈贞节观念。
贞节观念是私有制和父权制确立的产物。唐代以前,贞节观念并不十分严重,寡妇改嫁因为并不涉及父系血统的纯洁性问题,因而并不认为是丑行,到了宋代,贞节观念明显强化,并开始片面强调的贞节,一女不事二夫,认为寡妇改嫁就是失节。
自从宋代程朱理学形成后,贞节观念便严格起来了,尤其是程颐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观点,他认为,“凡取孀妇以配身,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已失节也。”有人问他,如果有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他说“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要求寡妇宁愿饿死,也不要改嫁。更有甚者,程颐不仅主张寡妇不能再嫁,还主张男子可以出妻,《性理大全》云,“问,妻可出乎?”程子曰:“妻不贤出之何害?”可见,到了这个时候,男子可以休妻、女子不可再嫁的双重道德标准已经形成。
宋代强化贞节观念的结果,到了元代,便渐渐地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了,夫死守节,差不多成为妇女应尽的义务,成为人们一种下意识的行为。守节的妇女不仅不能涉及对性的玷污,连皮肤的接触都是不贞的表现。五代时有节妇断手的事,她护送丈夫的灵柩回家,夜投旅店,店主不让住,抓着她的手要她出去,她拿起刀来毫不犹豫把自己的手臂砍掉,说是被男子污辱了。当时这件事受到理学先生的赞颂,但影响还不是很普遍,到了元代,节妇马氏,乳疡不医,“我是个寡妇,这种病宁愿死去,也不能让男人看见”。后来拒医而死,被传为佳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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