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和谈第三阶段:破局(12)
第十三款 在人民解放军已经到达和接收的地区,第十一款所指的官僚资本企业和财产,即应由当地的军事管制委员会或民主联合政府委任的机构实行没收。其中,如有私人股份,应加清理,经证实确为私人股份并非由官僚资本暗中转移者,应予承认,并许其有留股或退股之自由。
第十四款 凡官僚资本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以前及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而为不大的企业且与国计民生无害者,不予没收。但其中若干人物,由于犯罪行为,例如罪大恶极的反动分子而为人民告发并审查属实者,仍应没收其企业及财产。
第十五款 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的城市,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省、市、县政府应负责保护当地的人民民主力量及其活动,不得压抑或破坏。
第六条
第十六款 双方确认,全中国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应有步骤地实行改革。在人民解放军到达后,一般地先行减租减息,后行分配土地。
第十七款 在人民解放军尚未到达和接收的地区,南京国民政府所属的地方政府应负责保护农民群众的组织及其活动,不得压抑或破坏。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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