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涛骇浪(余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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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渤海二号(9)(2/2)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马骥祥、王兆诸、张德经、蔺永志等玩忽职守,造成渤海二号翻沉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渎职罪。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分别判处被告马骥祥渎职罪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王兆诸渎职罪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张德经渎职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蔺永志渎职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结束,1980年10月,国家劳动总局就编写了《渤海二号事故专辑》,内部下发,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从渤海二号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在接受天津电台《法治纵横》记者采访时,已经85岁高龄的董师凯律师说:“我们庭上的辩护啊,总算很不错啦有效啦,大伙听到的人,还有渤海二号死难者的家属,有的请来旁听,觉得律师的辩护是有理,有事实有根据的,辩得很好。在判完一审以后,天津台广播了我的辩护词,听众听到以后纷纷来信。原来是最早的时候好像还没审的时候‘他们罪大恶极’,当时判完以后,局长跟副局长上诉,他们在想,这是我们的律师,会不会给我们讲他们心里的话,审判以前交换意见,咱们有这个顾虑。那么到了庭上我们讲的话,那是非常大胆的啦。在辩论当中,他们被告掉眼泪啦。他说我们不敢说的话,你们都跟我说啦,是吧,真正这个律师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过去以后上诉,二审的时候我还有常律师我们两个依旧是一审被告的辩护人。”

    二审改判

    11月2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庭公开审理本案,旁听群众400余人。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根据已经掌握的大量材料,发表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进行了辩驳,特别对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未按《刑法》第九条“从旧兼从轻”原则提出了异议。

    辩护律师中,还有一个漂亮的姑娘,名叫柴翠芬,原来是天津少年宫的一个幼儿教师。作为董师凯律师的助手,在辩护中,她不卑不亢,从容镇定,据理以争,受到好评。后来,担任了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但她极其不愿做纯行政的管理工作,坚决要求调回第五律师事务所(改制后称作天鼎律师事务所),继续做律师。她回顾说:“二审我们第一轮发表完了辩护意见以后,公诉人确实是提出了若干的反驳意见,挺激烈的。一个是关于直接的领导责任问题,一个是关于马骥祥到了这个局里以后,他是不是不懂业务瞎指挥,导致的这场责任事故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焦点。我们还是坚持了我们的观点。庭审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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