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涛骇浪(余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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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渤海二号(8)(2/2)

    (一)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对这一事故没有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在国务院领导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国务院对渤海二号死难的同志表示沉痛的哀悼,对他们的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

    法庭审理成为焦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980年8月2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海洋石油勘探局党委书记、局长马骥祥、副局长王兆诸、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滨海282号船长蔺永志四名被告的刑事责任。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的律师董师凯、常维仕、郝纯源、徐承彬,分别为四名被告的辩护人。

    作为第一被告马骥祥的辩护人,曾任天津律师协会副会长的董师凯律师在《渤海二号案件庭审纪实》一文中,对一审庭审经过做了详细记录。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的主要指控的事实为:马骥祥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1.没有采纳渤海二号钻井队长刘学的合理建议。2.对拖航会议的错误决定,在11月23日和24日的两次局领导碰头会上未予纠正。

    被告王兆诸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除上述两点外,还有:1.身为主管副局长对没有排压载水,违章拖航未予制止;2.天津、河北、山东三台大风警报发布后,未采取停止拖航的措施。

    被告张德经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身为调度长,对技术问题未采取措施:1.不排压载水而决定拖航;2.未采纳刘学的合理化建议;3.面对大风警报,总调度应停止当日拖航;4.召集拖航会议,作出错误决定。

    被告蔺永志应负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身为船长,在渤海二号遇险时,未发国际呼救信号,抢救不力。

    30多年前,我国的律师制度刚刚恢复不久,本案的开庭时间安排得又非常紧迫,承办这样重大而带有技术性的全国大案,董师凯等四名出庭律师感到肩上的担子格外沉重。当时,社会舆论对被告十分不利,大有“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当辩护律师出庭为被告辩护的消息传出以后,有的市民找到法律顾问处提出抗议:“他们这些被告对人民、对国家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你们为什么还要为他们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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