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途的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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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致命的自负——帝国守令(9)(2/2)
    {11}太守有举荐人才的责任,若举荐之人名不副实则太守将受到朝廷的处分,严延年是被削减俸禄。因举荐不实而被降职的案例可参阅《汉书》卷八十六《何武王嘉师丹传》载,何武“徙京兆尹。二岁,坐举方正所举者召见盘辟雅拜,有司以为诡众虚伪。武坐左迁楚内史”。

    {12}诽谤罪秦朝即有,《汉书》卷五十一《贾邹枚路传》载,路温舒上书宣帝提及秦朝时“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即是说此罪。汉朝时此罪屡废屡复,说详《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四律令杂考上?诽谤妖言》,第101页。

    {13}陈万年从甘露三年(前51)起任御史大夫七年;陈咸曾任御史中丞、冀州刺史、楚国内史、北海太守、东郡太守、南阳太守、少府等职,在南阳太守任上“所居以杀伐立威,豪猾吏及大姓犯法,辄论输府,以律程作司空,为地臼木杵,舂不中程,或私解脱钳■,衣服不如法,辄加罪笞。督作剧,不胜痛,自绞死,岁数百千人,久者虫出腐烂,家不得收。其治放(仿)严延年,其廉不如”。见《汉书》卷六十六《公孙刘田王杨蔡陈郑传》。

    {14}关于软弱不胜任的由来及更多案例,详阅《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五律令杂考下?软弱不胜任》,第135页;去官问题可参阅岳庆平、邹水杰《西汉令长群体初探》,载《秦汉史论丛(第九辑)》,三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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