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皇权浇灌的恶——义纵、王温舒(10)
②《汉书》卷五十五《卫青霍去病传》载:“张次公,河东人,以校尉从大将军,封岸头侯。其后太后崩,为将军,军北军。后一岁,复从大将军。凡再为将军,后坐法失侯。”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载,元朔二年“五月己巳封,五年,元狩元年,坐与淮南王女陵奸,受财物,免”。
③西汉规定高利贷年利不得超10%:“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十)一。”(《汉书》卷二十四下《食货志下》)与逃亡者结婚刺面后服劳役:“取(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之《奏谳书》第三一简,94页)
④血亲通婚处弃市:“同产相与奸,若取(娶)以为妻,及所取(娶)皆弃市。其强与奸,除所强。”(《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之《二年律令》第一九一简,34页)
⑤故纵故不直:“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止(趾)为城旦,它各以其罪论。”(《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之《二年律令?具律》第九三简,22页)故意免罪为故纵,故意加罪为故不直,查验、决断、审理不尽力,以上行为如果涉及的罪刑是死罪,则主审官吏将被斩掉左脚拇指服徒刑。不孝处弃市:“子牧(谋)杀父母,殴詈泰(太)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同书之《二年律令?贼律》第三五简,13页)谋划杀害、殴打辱骂父母、祖父母、庶祖母、继祖母,为不孝罪,处弃市。
⑥两汉官吏选任制度在《西汉会要》卷四十四《选举上》、卷四十五《选举下》,《东汉会要》卷二十六《选举上》、卷二十七《选举下》,《秦汉官制史稿》中有更为详尽的分类汇总。
⑦《春秋繁露义证》卷十三《四时之副第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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