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途的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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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至尊者的罪身——张汤之殇(24)
    第四章 至尊者的罪身——张汤之殇(24)

    个中原因在于两者的不同属性和功能使然。东京时王充所著《论衡?程材篇》颇能道出兼用文法吏和儒生的精妙之处,“夫文吏能破坚理烦,不能守身,(不能守)身,则亦不能辅将。儒生不习于职,长于匡救,将相倾侧,谏难不惧。案世间能建蹇蹇之节,成三谏之议,令将检身自敕,不敢邪曲者,率多儒生。阿意苟取容幸,将欲放失,低嘿不言者,率多文吏。文吏以事胜,以忠负;儒生以节优,以职劣。二者长短,各有所宜。世之将相,各有所取。取儒生者,必轨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优事理乱者也”。宣帝所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霸道即是法家严刑峻法而由文法吏实现其攻击性的作用和行政性的日常操作,王道则是儒家道德教化而由儒生官吏实现礼义廉耻的政治道德教化功能,前者多为酷吏而后者多为循吏。

    帝国对官吏的最高要求就是儒、法结合,也即王粲所谓的“吏服雅驯,儒通文法”。因此,文法吏与儒生官吏之间并非截然分开,真实的趋势是彼此学习、取长补短。公孙弘虽以儒生担任丞相,又对文法吏所擅长的法律法令、行政事务等学问痛下工夫,“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上(武帝)悦之,一岁中至左内史”。东京酷吏黄昌“遂就经学,又晓习文法”,也是先学儒术后习法律;董仲舒著述《春秋决狱》,究其本质也是儒法合流的体现。

    文法学问是儒生所缺乏的实践经验和技巧,儒家意识形态又是长于事功的文法吏想要在仕途上有所作为就必须补充的内容。因此,文法吏学习儒学也就不足为奇,循吏黄霸“少学律令,……因从(夏侯)胜受《尚书》狱中”。神爵三年(前59)出任丞相的丙吉,原本出身狱法小吏,后来学习《诗》、《礼》,皆通大义。此外尚有薛宣、路温舒等人俱为实例。武帝用张汤和儒生终军对博士徐偃定罪,可算是皇权兼用文法吏、儒生的典型。

    在很大程度上,两汉酷吏是最后一批没有完全实现儒、法结合,而保持着传承自秦朝的文法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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