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至尊者的罪身——张汤之殇(12)
元鼎二年(前115),汝南郡百姓没有使用法定货币赤侧钱缴纳赋税,汝南太守曲成侯虫皇柔职责所在而不能予以纠正,犯见知故纵之罪,判处“鬼薪”(劳役三年,砍伐木柴供应宗庙)。
元鼎五年(前112)九月,一百零六名列侯向天子敬献的酎金(用来祭祀宗庙所用黄金)成色、重量不符合皇家标准,全部被夺爵,丞相赵周因为职责所在而未能及时予以纠正,犯见知故纵之罪,下狱自杀。
太初元年(前104),邳离侯路博德因见知其子犯逆不道罪,被免职{14}。
……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的法令,为公卿百官、列侯宗室牢牢套上勤劳皇命的枷锁而再不得有半分轻松{15}。春秋决狱、见知故纵对帝国的巨大影响,司马迁在《史记》卷三十《平准书》中有精到描摹:“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张汤用峻文决理为廷尉,于是见知之法生,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
此时已是元朔五年(前124),廷尉张汤将迎来最终解决帝国诸侯王割据势力的三王之狱。
八 淮南王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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