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与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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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生命与生活(2)(2/2)
    审判需要证据,在中国一直比较重视口供,其实完全可以不说嘛,要说就说“不知道”。汉律规定,审讯时,首先要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期间不可打断;然后开始追问,法官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并要求其回答;最后是再次审讯,主要是为了核实以前的供词,如有不同可以进行更正补充。复问是审判程序中重要一环,即便不进行复问也必须记录在案。

    不过讯问有时还不够,那就来刑讯,大刑伺候了。汉律原则上要求执法者慎用刑讯,即便用了也要按照法律程序来,而且动用刑讯必须有记录,以便日后查询。现在法律虽禁止刑讯逼供,但不妨碍执法机关继续这样做。

    对于一些疑难案件怎么处理呢?刘邦时期就形成了“疑狱奏谳”制度,也就是下级审判机关把不能断定的疑难案件呈报上级审判机关,直至皇帝裁断。这一制度体现了汉初的审判制度奉行“慎狱恤刑”的精神。但实际操作显然不够理想。

    刘启就认识到这个问题,他知道人的生命是第一位的,死了就不能复生,可见司法工作马虎不得。但现实的情况是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导致冤假错案频繁出现。所以,刘启要求在结案后,即便符合法律程序,如果民众不服裁决也可以上诉。下级法官当然不愿意把案件提交上级审判机构,如果判决没有问题无话可说,但是一旦上级认为下级判错了,下级法官岂不是吃不了兜着走。

    有鉴于此,公元前143年(汉景帝后元元年),刘启下诏说,审判案件乃国之大事,人的才智不同,官员也有上下之分。疑难案件要呈报上级复审,如果上级也感到疑难,那就交给廷尉复审。即便呈报案件复审发现下级断案有误,下级法官也无须负担任何责任。这样做的目的只是要求法官从宽判案。

    在君主社会里,皇帝是最高的立法者也是最高的审判者。所以法律的实施情况也就决定于皇帝本人的素质,故此法律制度也就存在不稳定性。不过,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要送皇帝审判,只有一些特殊的案件才会让皇帝亲自审判,这个做法符合君主社会里的法律程序。但是当某组织凌驾于司法之上,就不符合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程序了,所以只能偷偷摸摸地审判,不敢把审判的过程公布于众,而公布的简单说辞也以撒谎为主。

    刘启也继承了父亲的重农政策,重视农业问题便是重视民生,做到藏富于民。农业社会里,民众基本靠天吃饭,这决定了他们的收益存在不稳定性。可是他们还要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兵役。帝国要保障民众过得幸福快乐,就要在政策上对农业倾斜且轻徭薄税。

    继父亲刘恒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后,刘启把税收改为三十税一,减轻了一半。大家或许对这个数字没有感觉,但是如果你知道秦二世时税重超过三分之二,也就明白汉帝国的税是相当轻了。刘恒把服兵役的时间规定为三年一次,算赋(人头税)由每年一百二十钱减为四十钱。刘启把它继续实施下去,只不过把服兵役的年限由二十三岁提前到二十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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