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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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废百,贼道也(2/2)
    这是孟子对杨朱和墨翟学派非常著名的一段评论,至今仍然是对杨墨的权威性论断。我们这里不是搞学术研究,所以对他关于杨墨的评论不予深说,而是侧重于他对子莫的看法。

    子莫执中。

    照理说符合儒学的中庸之道,应该受到大加赞扬。事实上,孟子也的确说了“执中为近之”,应该是很不错的。但“执中无权,独执一也。”这就出了问题。这里的“权”是指“权变”,通权达变。也就是说,如果只知道死板地坚持“执中”,没有变通,那就不是执中,而是“执一”了。而我们知道,中庸之道本来是“执两用中”(《中庸》)的,既然只是“执一”,当然也就不是中庸之道了。因此,并不符合儒学的主张。

    为什么“执一”就有问题呢?因为它“举一而废百”,坚持一点反而废弃了其余很多方面,具有片面性,其结果是“贼道”。“贼”在这里作动词,指对真正的中庸之道有所损害。

    回过头来说到杨子的为我,墨子的兼爱,在孟子看来,都是“执一”之道,因此,“为其贼道也”,是孟子所反对的。

    可见,这一章从对杨、墨的评论出发,表达了孟子主张“执中”而变通的思想主张。对我们来说,既有学术史的价值,又有思想方法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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