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挪用公款。该同志一九五七年四月到上海出差购买乐器,超支十二元五角二分,到当月月底发工资时才还清。
(三)该同志无端谩骂领导,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就这么连一般性的“错误”都算不上的三条,竟然害得我的父亲蹲了六年监狱,背了二十六年黑锅。当我的父亲看到这短短一百零一个字,决定了他大半生命运的“罪状”时,自己都不知道是该哭呢还是该笑。
我的父亲平反后,按照政策可以回原单位工作,也可以把家安在开封市。父亲当时有一些动心,我也很想离开这小县城到大城市去。但是我父母一商量,觉得太谷县教育质量不错,到开封市就很难说了。就这样,为了我和姐姐今后升学,父母又一次牺牲了自己,决定留在太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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