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晚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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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1844年条约的缔结(2/2)
    取代广州海关制度的一些新规定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制订了出来,并与税则一道于1843年7月22日颁布:英国船只将把它们的执照委托英国领事保存,这样一来,英领事实际上将取代以前对在广州的每条船只负责的那种公行“保商”的地位。中国政府将不再对中国商人的债务担当责任。同时英国政府规定,英国领事对所有英国人有审判权。这样便正式制定了治外法权原则,而它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侵犯中国在广州的刑事审判权的。

    中英附粘和约是在1843年10月8日由璞鼎查和耆英在虎门签署的。它把英国的贸易限制在五个通商口岸内,允许外商在那些地方居留,但限制到五个口岸之外的地方去旅行。附约规定了香港与广州之间的地方贸易,允许在所有的商埠内停泊军舰,认可领事协助稽私,承认治外法权和引渡刑事犯。它还包括一项最惠国待遇条款,即此后凡与其它列强订立之条约,英国将援例享有同等利益。虽然如此,附约后来在中、英文本之间显示有几处歧异,这部分原因是由于英方译员小马礼逊死后无恰当的接替人所致。1

    英国的目的是想利用其陆海军力量来巩固已经获取的通商机 会。关于这种努力是怎样受到限制的,从香港的事例中可以看出。英国人希望把这个现在已经属于英帝国的岛屿变成他们存放货物的仓库,从这里他们可以进入中国全部沿海地区。为此目的,他们想把中国的沙船贸易吸引到他们这个新的岛屿港口方面来,因此试图把这一点写入附粘和约。然而,在条约的中文文本中却明白无误地写道:香港乃外国领土,所有去该地的中国商船必须从中国五个通商口岸的中国海关取得通航证。中国当局用拒发通航证的办法就能够窒息这种合法的贸易,而且他们也确实是这样做的。对中国方面这种不合作的态度,英国人的对策是通过由香港英国当局发放航行许可证,来保护居留在那里的英国国民的船只。这是一种新策略,它的本意是为了保护往来于广州、香港、澳门之间载运旅客和杂货的小船。英国人单方面推广了这种做法,很快让那些在香港注册而往来于中国所有沿海地区的中国船只和外国船只使用他们的旗帜。

    南京条约和虎门附约没有提到的主要问题是鸦片。英国政府争辩说,鸦片贸易既然明显地不能为中国所禁绝,那么,上策便是使它合法化,并对它征税来达到管理它的目的。对此,道光帝当然从内心里不能同意。鸦片因此在初期的几件条约中始终没有被提及,而这项贸易却在条约规定的范围之外,根据一套非正式的规定得以恢复进行。早在条约规定的商埠开放以前很久,那些新口岸外就有武装的鸦片“接受船”(浮动的毒品货栈)停泊在沿海鸦片站旁边,鸦片站的贸易已成为既成事实。到1843年4月,上海官员们“业已在吴淞附近指定了一个停泊地……生意十分兴隆,许多清朝的低级官吏也参观过这些船只。”1然而璞鼎查于1842年11月曾经下令,英国人在这些港口正式开放和建立 领事馆之前,禁止在那里进行贸易。在仍被占据的舟山岛上一位英国高级海军军官就曾指出,鸦片商人“迄今已被允许在该岛与澳门之间的沿海一带航行,而无需办理港口过境手续,也未曾受到任何盘问……只要他们不靠近尚未开禁的五个口岸即可”。1可是,当这位军官于1843年4月发现他们出现在尚未正式开放贸易的上海口外时,便命令他们在24小时内离开。

    这件事给观察两国事件的人提供了一个可资教训的实例。璞鼎查斥责海军这种头脑刻板的举动。那位军官受到谴责并被撤职,而与他认真合作的那位上海道台也得到了同样的下场。此后英国海军就对鸦片贸易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到了1845年,就有八十艘装运鸦片的快船往来于香港。此时马地臣指示他那为首的鸦片船长说,不要夸耀对海军的“胜利”,而是“要尽力讨好清朝官吏,如果他们要求我们从一个停泊处开到另一个停泊处,我们就要照办,并且不要太靠近他们的城市。鸦片贸易现在在英国很不得人心,因此得保持沉默,尽量避人耳目,为此目的,不论怎样小心都不为过分”。2

    结果,英国对华的商业入侵从此便是合法贸易与非法鸦片贸易双管齐下地进行。合法贸易是在新开辟的五个条约口岸进行。鸦片贸易使在这些港口之外的沿海一带的接收站多了一倍,那里通常都停泊着二、三十只鸦片接收船。到1860年为止,鸦片贸易额翻了一番,每年进口由三万箱增至六万箱。然而鸦片商人却受到璞鼎查的警告,不许到上海以北的地方去,这显然是与大鸦 片商行非正式协商的结果,还可能同清朝当局通过气。这样一来,中国沿海的法制就弄得肢体不全。尤其糟糕的是,英国——还有美国——为了同中国发展贸易,就继续靠向中国输出鸦片,作为筹措购买茶丝出口货资金的主要手段。

    1 关于“羁縻”问题,见杨联陞的文章,载于费正清编:《中国人的世界秩序观》,第31—33页。关于魏源,见伦纳德和米切尔的文章,载《现代亚洲研究》6.2(1972年4月),第151—204页;王家俭:《魏源对西方的认识及其海防思想》。 1 1842年5月19日收到的耆英的奏折,载《清代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47第22、23—24页;参阅《孙子·谋攻》篇。 2 耆英致璞鼎查函,璞鼎查信函,1843年第142号,外交部档案17/70。 1 见余英时:《汉代的贸易与扩张》,第10、43页。 2 璞鼎查信函第74号,1843年7月5月;第85号,7月19日,外交部档案,17/63;义见璞鼎查信函,第142号,1843年,外交部档案,17/70。以上引自费正清:《中国沿海的贸易和外交》,第1册第111—112页。 1 中国海关英文本与中文本之附加条约(见本书238页注2),“与英国公使馆保存的原文核对过”(第17页)。海关出版的这一中文本与得到北京御批的摘要(《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69第27—34页,1843年11月15日的奏折与谕旨)对照起来,有许多歧异之处。见费正清:《中国沿海的贸易和外交》,第125页。 1 璞鼎查信函,第40号,1843年4月29日所引一位“与贸易毫无瓜葛”的通讯员的话,外交部档案,17/67。 1 船长霍普1843年4月21日于哈丁顿寄阿伯丁的信,外交部8月12日档案,17/75。 2 马地臣于1843年4月22日给麦克米尼斯船长的信,中国沿海书信集22/4/43,怡和洋行档案,剑桥;又见欧文的《英国在中国和印度的鸦片政策》及斯宾士的《清代吸食鸦片概况》,载小韦克曼和格兰特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冲突和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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