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晚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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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庇护制与社会晋升之路(2/2)
    这种妥协需要比政府力所能及的更细心的平衡。通常的办法是由官方禁止一切行贿、馈赠和徇私枉法之举,因为假定:凡是继续偷偷摸摸地干的事,就能够把它们保持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因此,新皇帝登极时总是布告天下禁阻这种种弊端和搞这些活动的派系。那些被认为是国家官吏之间搞结党营私的行为,要受到弹劾和惩治。凡是这些政策被严格执行的时候,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即不论在社会上和官场上,都不可能又要讨好上官而又不冒遭到批评的危险。一纸便条、一句话、一次访晤,都可能使这一行动的主、客体双方招致疑虑。

    自然,由于社会交际从来不会禁绝,甚至严厉的禁令也不能阻止形成政府所反对的那种私人的政治和社会联盟。因此,测量官场**到什么程度的好方法是看私人的派系纽带在某一时期公开表现,甚至夸耀到了什么程度。这反映在和珅官邸外面的干谒者门庭若市这一丑闻上,也反映在一位官员的言论中,他在赞誉另一位显宦的品质时说,他的门内没有私人干谒者。官场和学界中庇护人-被庇护人关系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在吏治混浊时代的 变本加厉,对庇护人和被庇护人来说都变成了一个负担。许多官员拒绝当提学,因为这个差事有过多的政治义务。许多及第的士子没有得官,因为他们忽视,或者更糟糕的是拒绝了向有权势的官员表表例行的“敬意”。

    据说,中国的黄金时代是师即吏而吏即师的时代。十九世纪是教育**的时代,这正是因为它与官场风气联系太紧之故。由于老师是庇护人,而门生是被庇护人,也就明显地包含有政治义务在内。当然,政治关系的确立可以通过向要得到其恩宠的人送礼,并自称为他的学“门生”。用这种方式,虽然不光采,但可以变成权势人物的“门生”,即使前者年岁较轻和学识较浅也在所不计。1

    2 盛朗西:《中国书院制度》,第155—156页。 3 1733年上谕,载同上书,第132页。 4 傅路特:《乾隆时期的文字狱》(纽约1966年重印版),第47—49、61页。 5 盛朗西:《中国书院制度》,第217—219页。关于当时人的观点,例如可看阮葵生:《茶余客话》,卷2第61页;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第18卷。 1 何炳棣:《中华帝国晋升的阶梯》,第242页。关于书院在教育中的重要性,见孟森:《清史讲义》,第390—391页。 2 关于任命制度,见瓦特:《中华帝国末年的县官》,第51—55页。关于荐举制度,见吕元聪:《清代初年的翰林院》,(伦敦大学博士论文,1968年),第206—207、212—213页。要得到荐举有时得付钱;梅茨格:《清代官僚政治的内部组织》,第323—324页。 1 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6第6页;徐珂编:《清稗类钞》,卷7(《师友录》)第65号第8—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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