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晚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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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800年前后清代的亚洲腹地(2/2)
    从理论上说,至少清政府希望它的亚洲腹地的属地(蒙古、新疆和西藏)和东北各省(奉天、吉林、黑龙江)能够自给自足。各该地政府都被要求在当地征收足够的赋税以满足自己的行政费用。但是除了蒙古和奉天之外,基本上都没有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在新疆,维持帝国统治所需要的军费必然要大大超过它的税收能力。

    管理蒙古、新疆、西藏这些清属亚洲腹地来清京朝贡的藩属的事务,以及管理与清帝国境外亚洲腹地的各国的关系,则由北京的理藩院负责。清帝国境外极西部的尼泊尔(在印度统治之下)和乾竺特(罕萨和那噶尔,其居民为七什叶派穆斯林,称伊斯迈依勒)直接向清朝进贡,而拉达克、锡金和不丹则是西藏的 附属国,与清帝国没有直接联系。巴尔提商人在新疆和西藏的市场经商,但是清朝只把巴尔提斯坦看作是一个并不存在的所谓博洛尔国(此为吉尔吉特古称,清代所谓博洛尔主要指巴尔提斯坦)的一部分,1所以同巴尔提的统治者没有建立稳定关系。在喜马拉雅山南是印度各邦和英属东印度公司:当十八世纪的时候东印度公司曾几次企图进入西藏,它的积极程度日甚一日。但是,理藩院在十九世纪之初对西藏的西邻几乎仍无所知,甚至不知道在印度的东印度公司和在广州的英国商人是来自同一国度。2

    新疆以西是操突厥语的穆斯林哈萨克游牧民,他们既向俄国也向清朝纳贡。还有在山区的柯勒克孜各部,也是穆斯林。以费尔干纳为中心的浩罕是主要从事农业并定居于城镇的伊斯兰国,其统治者向清朝纳贡。但是清朝也向浩罕纳贡,因为清政府为了保持新疆西境的安定,定期赐与浩罕统治者以银两和茶叶。在清帝国看来,塔什干、布哈拉、“博洛尔”、巴达赫尚(巴达克山)和杜兰尼人的分崩离析的阿富汗国,都是向清帝国朝贡的国家。

    在清政府的心目中,纳贡的地位就是给外国人在特定条件下以经商权,使皇帝对外国朝觐者的权威合法化。但是这并非附庸关系,也并不表示要求清朝保护。仅有的真正的“保护国”是在帝国边境以内的属国,其中某些统治者被认为是贡谒者,不认为是外国人。

    1689年的尼布楚条约使莫斯科政府无可奈何地承认了整个黑龙江流域为中国领土,并且向北向西撤退到无争议的俄人地带。虽然清朝政府认识到俄国是西伯利亚的大国,却不了解俄国人在技术上多么先进和军事上多么强大。结果清廷对满洲以北诸部仍采取“羁縻”政策。清朝派员前往树立中俄界桩时,他们竟把界标马马虎虎树立在距离商订的边界线以南很远的地方,放弃了根据尼布楚条约规定应属清帝国的领土约两万三千平方英里。1俄国则乘清朝不注意黑龙江以北领土之机,在十八世纪继续在西伯利亚移民和勘探,进而巩固它在那里的地位。

    1 参见入江启四郎:《中国边疆和英俄角逐》;费正清编:《中国人的世界秩序观》;克拉布:《中国和俄国的“大赌博”》;拉乌尔:《中亚的政治》;罗萨比:《1368年迄今的中国和亚洲腹地》。 2 最近出版的书有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体》(我认为此书对写这一章非常有用);拉姆:《不列颠与中国的中亚:1767—1905年通往拉萨之路》;黎吉生:《西藏简史》;涂奇:《雪山之国西藏》(德赖弗英译);夏格巴:《西藏政治史》;斯内尔格罗夫和黎吉生:《西藏文化史》;石太安:《西藏的文明》(德赖弗英译)。 1 徐松:《西域水道记》(卷1第18页)似将博洛尔置于吉尔吉特山谷。参见坎宁汉:《从自然、统计和历史角度看拉达克,兼及其毗邻诸国》,第45页;穆罕默德·海德·达格拉特:《中亚莫卧儿人的历史》(罗斯英译,伊莱亚斯编),第135、384—385页;伯希和:《马可波罗游记注释》,卷1第91—92页;佐口透:《俄国和亚洲的草原》,第181页(显然是根据徐松著作写成)。 2 铃木中正:《围绕西藏的中印关系史》,第179页;坎曼:《不列颠打通西藏的最初尝试》,第140页,尤其是注73。 1 拉文斯坦:《俄国人在黑龙江》,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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