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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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娶了一位小脚夫人(2/2)
    第三号信内所言冬秀之教育各节,乃儿一时感触而发之言,并无责备冬秀之意,尤不敢归咎吾母。儿对儿之婚事并无一毫怨望之意,盖儿深知吾母为儿婚姻一事实已竭尽心力,为儿谋美满之家庭幸福,儿若犹存怨望之心,则真成不识事势、不明人情、不分好歹之妄人矣。……以上各节,以母书中有“时势使然,惟望尔曲谅此中苦心而已”,故书近年来阅历所得之言,以释吾母之疑虑焉。(上海亚东图书馆1936年版第647~648页。)

    可见第三号家书中必流露有不满意情绪,才引起胡母的疑虑,以致胡适又要在九号家书中加以解释。第三号家书不见于《藏晖室札记》。

    3《藏晖室札记》卷十六“一八读致韦女士旧函”(1917年5月4日)云:“昨在韦女士处见吾两三年来寄彼之书一大束,借回重检读之,乃如读小说书,竟不肯放手。此中大率皆1915与1916两年之书为多,而尤以1915年之书为最要。吾此两年中之思想感情之变迁多具于此百余书中,他处决不能得此真我之真相也。”(上海亚东版,第1137页。)

    4《藏晖室札记》中记胡适与陈衡哲通信会面情形多处,摘引数则,以见其亲密谐趣之一斑。

    1916年10月23日记“答陈衡哲女士”一则,云:

    女士答吾征文书曰:“‘我诗君文两无敌’(此适赠叔永诗中语),岂可舍无敌者而他求乎?”吾答书有“细读来书颇有酸味”之语。女士答云:“请先生此后勿再‘细读来书’,否则‘发明品’将日新月盛也,一笑。”吾因以此寄之:

    不“细读来书”,怕失书中味。

    若“细读来书”,怕故入人罪。

    得罪寄信人,真不得开交。

    还请寄信人,下次寄信时,声明读几遭?(上海亚东版,第1037~1038页)

    同年11月1日,因彼此称呼问题又“寄陈衡哲女士”,云:

    你若“先生”我,我也“先生”你。

    不如两免了,省得多少事。

    11月3日记“陈女士答书”,曰:

    所谓“先生”者,密斯特云也。

    不称你“先生”,又称你什么?

    不过若照了,名从主人理,

    我亦不应该,勉强“先生”你。

    但我亦不该,就呼你大名。

    还请寄信人,下次寄信时,申明要何称?

    胡适答云:

    先生好辩才,驳我使我有口不能开。

    仔细想起来,呼牛呼马,阿猫阿狗,有何分别哉?

    我戏言,本不该。

    下次写信,请你不用再疑猜,

    随你称什么,我一一答应响如雷,决不再驳回。(上海亚东版,第1045~1046页。)

    1917年4月11日追记与陈衡哲初次见面情形:

    4月7日与叔永去普济布施村(poughkeepsie)访陈衡哲女士。吾于去年10月始与女士通信,5月以来,论文论学之书以及游戏酬答之片盖不下40余件,在不曾见面之朋友中,亦可谓不常见者也。此次叔永邀余同往访女士,始得见之。(上海亚东版,第1125页。)

    1934年4月20日出版的《十日谈》第26期上有一“文坛画虎录”专栏,发表“象恭”写的《陈衡哲与胡适》一文,中说:

    当陈女士留学美国时,我们五四运动的健将胡适先生同时在美国留学,彼此以都是中国留学生,相见的机会甚多,胡更年少英俊,竟给这位女作家看中了,要求彼此结为永久伴侣,但是胡适始终没有答应她的请求。在我们旁观者看来,对于自投送门的海外艳遇是求之不得的事情,拒绝人家的好意不是太不识趣吗?但是我们那里知道胡先生是还另有一番苦衷。(中叙胡适已订婚事,略)……所以把陈女士“负责”介绍给“他的朋友”任叔永了。

    任叔永与陈衡哲读了这篇文章很生气,拿了去找胡适。胡适读了也很生气,便写了一封信给《十日谈》编辑先生提出抗议,并要求“向原文中被攻讦诬枉的各人负责道歉”。胡适的这封信是8月13日写的,信稿草就以后又送给任陈二位看过,经研究并“添注”了意见,再送回胡适“亲笔抄写”过,又送任陈“再读一遍”,方才寄出,载《十日谈》第39期(1934年8月30日出版)。信中批驳“象恭”文章,第三项说:

    (三)“象恭”君此文中最荒谬的,是说陈女士曾要求与我“结为永久伴侣”,我拒绝了,然后把她介绍给任君。事实上是,在留学时代我与陈女士虽然只见过一面,但通信是很多的,我对她当然有一种很深的和沌洁的敬爱,使我十分重视我们的友谊。但我们从来没有谈到婚姻的问题,这是因为,第一,我们那时都在青年的理想时代,谁都不把结婚看作一件重要的事;第二,当时一班朋友都知道陈女士是主张不婚主义的,所以没有一个人敢去碰钉子。她与任君相识最久,相知最深,但他们也没有婚姻之约,直到任君于1919年第二次到美国,陈女士感他三万里求婚的诚意,方才抛弃了她的不婚主义,和他订婚。

    《十日谈》虽然登载了《胡适之来函抗议》的信,在“编者案”中也向任、陈、胡三人“告罪”了,但断然否认有“恶意的挑拨与攻讦”,而且用“没有这种事实,也是可能的”这样含胡语气,言外之意好像仍不能信其无。以后,关于胡适与陈衡哲的故事,便成为文坛好事者传说猜测的一件“疑案”。

    陈衡哲(1893—1976),笔名莎菲,江苏武进人,留美攻历史,回国后曾任北京大学、中央大学、四川大学教授。著有《西洋史》、《文艺复兴小史》、《小雨点》、《衡哲散文集》等。

    5《藏晖室札记》卷四“三二题室中读书图寄禹臣近仁冬秀”(1914年6月6日),上海亚东版,第249页。

    6《藏晖室札记》卷四“三三得家中照片题诗”(1914年6月6日)。上海亚东版,第249~250页。此诗又载《留美学生年报》第三年(民元号)“新大陆诗驯栏,题为“出门一首”。赵女瑟,秦人缶,事见汉杨恽《报孙会宗书》:“田家作苦,岁时伏腊,烹羊羔,斗酒自劳。家本秦也,能为秦声;妇赵女也,雅善鼓瑟。奴婢歌者数人,酒后耳热,仰天抚缶而呼呜呜。”后世借以写田家之乐。

    7见《尝试集》,上海亚东图书馆,1920年3月初版;所引为该诗第3节。(三版注)

    8《藏晖室札记》卷七“四三择耦之道”(1914年11月22日),上海亚东版,第471~472页。

    9《藏晖室札记》卷五“三勉冬秀”(1914年7月8日),上海亚东版,第290页。

    10见《胡适的日记》1921年8月30日。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1月第1版,上册,第199~ 201页。

    11《新婚杂诗》共五首,原载《新青年》第4卷第4号,后收入《尝试集》初版;1922年10月增订四版删去第二至五首。此处所录是第四首。

    12此诗初录于1918年1月12日致钱玄同信,原注云:“墓上有碑‘明采薇子之墓’。此人清初来吾乡,不言姓名,自称‘采薇子’,遗墨颇多,洪杨乱后多散失。”见《胡适来往书信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5月版,上册,第10~11页。关于“采薇子”,《绩溪县志》有传,见“人物志·流寓”,可以参看。

    13胡适1918年5月2日致胡近仁信。原信存绩溪上庄胡近仁的孙辈手中,石原皋先生曾抄出,附录在所撰《闲话胡适》中,见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6月1版,第15~16页。

    14同注10。

    15《藏晖室札记》卷七“二二‘容忍迁就’与‘各行其是’”(1914年11月3日)。上海亚东版,第443页。

    16《论贞操问题——答蓝志先》,见《胡适文存》,上海亚东图书馆1926年8月9版,卷四,第81页。(此下皆三版注)

    17见《胡适之先生诗歌手迹》,台北商务印书馆1964年12月1版,所收《尝试后集》未收诗稿,1923年1月1日作。

    18见《胡适的日记》手稿本,台北远流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0年12月初版,第4册,1923年10月3日。该日记1923年5月至8月多有关于与曹佩声书信往还及诗作日记;9月9日起至11月4日的《山中日记》及《山中杂记》中,均有关于与曹佩声(小名“娟”)共同生活的记载及有关诗作,可以参看。

    19《胡适的日记》手稿本,第14册,1940年2月25日有如下一段记载:

    吴健雄女士来信,友人传来消息,佩声到峨眉山去做尼姑了。这话使我感伤。佩声去年旧历七夕寄一词云:

    孤啼孤啼,倩君西去,为我殷勤传意。道她末路病呻吟,没有半点生存话计。

    忘名忘利,弃家弃职,来到峨眉佛地。慈悲菩萨有心留,却又被恩情牵系。

    此外无一字,亦无住址,故我不能回信。邮印有“西川,万年寺,新开寺”八个字可认。

    20《秘魔崖月夜》(诗),见《胡适之先生诗歌手迹》,台北商务版所收《尝试后集》,1923年12月22日作。所引为该诗最后二行。

    21石原皋:《闲话胡适》,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6月版,第49页。该书第39页,作者又记江冬秀为胡适与曹佩声的关系,“经常同胡适吵闹,有一次大吵大闹,她拿起裁纸刀向胡适的脸上掷去,幸未掷中,我将他俩拉开,一场风波始告平息”。

    22参看胡适《致傅斯年》(1928年7月14日)和《致朱家骅·傅斯年》(1928年10月23日),均载《国立中山大学日报》第311期灵作《胡适来校之期》一文中。

    23《胡适致江冬秀函》(1939年9月21日),见《安徽史学》1990年第1期所载《胡适家书逊。

    24关于胡适与江冬秀的婚姻,有的学者称之为“民国史上的七大奇事之一”,“奇”就奇在一位新人物与一位“小脚太太”的结合。其实这是“五四”时代相当普遍的现象。在新文化的许多先驱者中,如陈独秀、李大钊、鲁迅、郭沫若、茅盾、郁达夫、朱自清、徐志摩以及梁宗岱等都是旧式婚姻,夫人也都一致小脚,胡适仅是其中一例而已。然而他们各自情况也并非完全相同,有的包办婚姻“碰得不坏”,和睦幸福,同偕到老;有的反抗挣扎,追求自由爱情和婚姻。这两类情况似乎比较少有。第三类占多数,是在忍受包办婚姻的同时,内心充满矛盾,行动上多有挣扎以致反抗,自然挣扎与反抗的程度也各不相同。胡适实际上属于这第三类。他与江冬秀的婚姻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十分幸福”,并非是“和和平平40年”,“始终一对好姻缘”。在他们白首相依的40年间,实在是充满了甜酸苦辣。笔者著有《胡适·江冬秀》一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5),作了较为全面的叙评,可以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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