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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精打细算,健全企业财务管理(3)
    第十章 精打细算,健全企业财务管理(3)

    ③采购人员在城内采购,应携带事先开好的支票,一般不得随身携带空白支票。如确实需要携带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时,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规定限额,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和签发日期。

    ④付款单位要在存款或借款指标额度以内签发支票,不准有意签发空头支票,或盲目签发支票造成空头。否则,银行将按情节予以处理,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罚金。

    ⑤收款单位应认真检查支票上的印鉴是否齐全,以防止收入假支票。

    ⑥收款单位收到支票后,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及时送存银行办理结算,争取尽快收账使用。

    ⑦收、付款单位凡遗失支票,均应及时向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书面申请挂失止付。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发生的损失,由遗失单位自负。遗失空白支票,银行概不负责。

    支票挂失手续的具体程序如下:

    ①支票丢失后,及时电话通知出票行,先进行口头挂失。

    ②由持票人填写公示催告申请书(必须用标准格式),申请书上注明申请人、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和证人情况等。

    ③代理人携带公示催告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明、代理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支票存根,以上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到出票地人民法院进行立案,法院开具立案交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交费后,将回执联拿回法院方给予立案。

    ④法院将该支票的止付通知送达出票行,出票行停止付款。

    ⑤由持票人到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告,费用在800元左右,公告发出后60日内如无利害关系人申报与该张支票的权利,方可进行宣判该张支票无效。

    单位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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