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见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秘密文件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报送。
第四条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保密(档案)室存档。
第五条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手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手后即时报送。
(二)文印室管理
第六条 文印室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文印室人员进入文印室,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七条 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主管领导签署,电报、传真、复印由部门主任(部长)签署。
第八条 打印文件、发电报、传真、电传、复印文件资料,均需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文印室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迟误。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第九条 电报、电传、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迟误而致工作失误、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复印机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乱开机进行复印。
第十一条 文印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第十二条 文印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十三条 严禁私事使用传真电话,违犯者除补交电话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三)电脑室管理
第十四条 电脑室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电脑室人员进入电脑室。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电脑室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电脑室。
第十七条 电脑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十八条 电脑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第十九条 严禁将电脑用于私人学习或玩游戏,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或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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