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启动创业的引擎(9)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厚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七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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