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思辨与箴言(counsels and maxims)(10)(2/2)
在一个社会中,令人才大智人士恼怒的“权利平等”,因为这些权利直接导致人人可以自命不凡,那是大家都喜爱的;而在自然的情况中,才智上的差别就意味着所得的社会权力应该有相对的不同。所谓“理想的社会”,会承认任何类别的要求,可就不重视才智,把才智视为违禁品;人们对于各式各样的愚蠢、乖悖和鲁钝,都需翼现出无限的耐心;具有才华得要获得他人的赞同,否则需要完全深藏起来。智慧上的优越自自然然就会冒犯了人。
所谓理想的社会,最糟糕的不仅是给我们带来我们无法赞美或喜爱的同伴,而且还不让我们保持天性和本色;为了做到和谐,它强迫我们卷缩,甚至是完全变形。富有智慧的谈话,不管是严肃的或是幽默的,只适合智慧型的社会;对于普通人,是彻底的对牛弹琴,要使他们高兴,就一定得大众化。这就要求我们作严峻的自抑;为了像别人一样,我们得丢弃四分之三的智力。当然,享有友伴能够弥补我们在这方面的损失;但是,愈有价值的人愈会发现所得支付不了所失,收支两抵是负债;因为跟我们打交道的人,一般都是破产的——也就是说,跟他们交往所得,无法补偿跟他们交往所带来的烦闷、不安和龃龉,或是我们必然要做出自我抑制。因此,在大多数的社会中,愿意独善其身的人都会获得实质的好处。
问题并不就此完毕。真正的、也就是在才智上的卓越,是不容易遇到的遇见到也令人难以忍受;我们的社会就随意采取一种虚假的卓越,用来代替真正的卓越,前者的性是按照习俗的,建立在任意的基础之上——这种传统似乎是由较高的上层人士承袭下来,而又像“口令”一样,可能会有所改变;我这里所指的是“好范式”。这类的卓越每次跟正牌的卓越发生冲突,它的弱点就暴露出来。更重要的是,“好范式”一出现,“好见识”就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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