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赎刑”的情况很普遍;“赎”这个辞也用于奴隶买回“自由”。③从秦律中多次提到“赎”,可见“赎”一定是经常容许的,秦律容许赎“流”、④“徒”、⑤“墨劓剕”、⑥“宫”⑦等刑,甚至可赎死刑。⑧对汉代来说,文献材料则没有那么明确。⑨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可以被处以“赎刑”,这种刑罚等于一大笔罚金;但罚金的数额不明。甚至对交不起赎金的罪人也不施刑,因为他可用每天8个钱的比率(如果政府供膳食,则每天6个钱),①和刑徒一起给政府劳动来抵偿。在汉代,这个最后的条款可能不用了;史学家司马迁就是因为交不了赎金而受宫刑的。②汉代还有这样的事例,地位高的人可以用实物来赎罪,如用马或几千竿竹子。③
一个更普遍的赎罪办法是让出一个或二个爵的等级。不仅皇帝遇上喜庆事赐给男性居民一个或二个爵位,而且为了填补国库,这类爵还可出卖,并且明确地招徕说,这类爵可用来赎罪。④可惜的是史料仅提供了不多的事例,20个爵位中两个最高爵位的持有者可以交出他们的爵位来赎罪。⑤后来二十爵制虽不通行,但赎罪的惯例对文官还继续适用,在法典上(如唐代的法典)明确提到官吏可“以官赎罪”。在所有的案例中,赎罪的官吏都降为平民。
赎刑和罚金不应相混。就史料告诉我们的来说,秦代的罚金有两种。一是对官吏在公事方面犯轻罪的罚金,即处以长期或短期的劳役或兵役。这种情况在汉代还继续存在,但名称和数额都变了:罚金不再是“赀”而是“罚”,所罚的不是甲胄而是其它的东西,即必须交出几盎司的黄金。⑥
在秦代,流刑看来是一种正常的刑罚,当时的流放者被遣送到新征服的西蜀地区。①但在汉代,流放要少得多。对被废黜的诸王的惩罚是强迫他们居于内地,赎死罪的人和犯大罪被处死的人的亲属则被流放到边地,或是西北(敦煌)或是极南(现在的广东省或越南北部)。②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不同于古代希腊,而类似于沙皇俄国,中国的流放者被押送到帝国境内的流放地点,交给地方当局管制。③至今我们还得不到关于这些流放者下一步命运的材料,不知道他们是劳动还是关在监狱。
④ 关于这些刑罚的详细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02页以下。 ① 《汉书》巷四,第125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55页;《汉书》卷二三,第1097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333页以下)。 ② 中、日的一些学者们认为,公元167年以前的所有徒刑都是终生的;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第16—17页和注8。 ③ “城旦”这个辞中的“旦”字的真正意思仍不明瞭。 ④ 这些人是因大赦而在特定的环境下劳动,以此完成对他们的课刑;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31页、147页注9、240—242页;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第1卷,第79页。 ① 《睡虎地》,第44—45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29—30)。 ② 关于汉代的大赦,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250页;马伯良:《慈惠的本质:大赦和传统中国的司法》(檀香山,1981)。关于公元前205—公元196年之间的一系列大赦,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65—171页。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8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419页注102。 ④ 《睡虎地》,第91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72)。 ⑤ 《睡虎地》,第84—85、 143、 178、 179、 200、 231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c20、d52、d94、d136、d164)。 ⑥ 《睡虎地》,第84—85、152、164、231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d3、d25、d164)。 ⑦ 《睡虎地》,第200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d94)。 ⑧ 《睡虎地》,第84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 ⑨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5—14页。 ① 《睡虎地》,第84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07页;沙畹:《史记译注》第1卷,第232页。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0页以下,注6、11、17。 ④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4—216页。关于爵制,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6页以下。 ⑤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18—222页。 ① 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睡虎地》,第91、92、131,143、150、177、178、204、261、 276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72、90、c5、c7、c20、d1、d48—50、d102、d103、e17、e24)。 ②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132页以下;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东京,1982),第165—198页。 ③ 见《睡虎地》,第261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e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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