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官员能够把农民控制起来,这种控制对农民来说比地主更令人痛苦。随着公社的建立,农民们看到干部们住在远处的指挥部里发出荒唐的命令(出于上头很大的压力),这些没同任何“群众”商量过的命令导致了可怕的破坏性后果。此外,还有些干部拿走农民的个人财产,强迫他们到公共食堂吃饭。
在公社运动中,农民们经常抱怨公共食堂,以此来表示他们无权的情绪。他们经常抱怨饭菜质量差,并怀疑厨师和干部多吃多占。他们抗议要在规定的时间到公共食堂就餐,抗议吃那些不合他们胃口的饭菜。烧饭和吃饭在过去一直是家里的事情。事实上,所谓一家一户,其定义就是一个有厨房的家庭单位。饭菜不是在自己家里做的,被迫吃别人做的饭,吃饭的次数、环境皆由别人操纵,这些在农民心态中,也许就是无权的中心内容。
大跃进的失败越来越显而易见,饥荒也开始横扫乡村,此时农民恨透了“命令主义”。当地干部天黑以后不敢单独出门,害怕被人打,这成了当时人们的话题。①然而,农民对他们命运的抱怨极少变成行动上对应对他们这种状况负责的权力制度的反抗。村里变得“很安静”,抵抗是消极的,表明了其本身毫无生气,以及当务之急是活下去而不是公共福利。部分原因无疑是饥饿引起的身体虚弱造成的。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政治上的无能为力所产生的精神上的绝望。政府的政策再次教育他们要相信命运。
大跃进是建筑在对人类本性极其乐观的看法的基础之上的——相信中国人民一旦给予适当的机会,灌输适当的政治思想,就会激发极大的热情为公共利益而勤奋工作。大跃进显而易见的错误管理方法破坏了寄予希望的一切基础。即使到1962年,粮食供应开始有所好转,也很少有农民再愿意好好干,尤其是如果卖力气干并不比偷懒的邻居多给家里带来好处时。很少有农民再关心公共利益。在集体田里干活的农民在收割东西的时候常偷偷地给自己留下一部分。①
勤俭节约
为了缓和大跃进带来的经济灾难,政府需要做的事情之一,就是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当饥荒遍及全国的时候,政府宣布了确定新的农村政治经济秩序的计划,其实质是重新给予农户以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而这些自主权在集体化的激进阶段已经被取消。这一新秩序体现在1962年9月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中(即著名的“六十条”)。
作为1960年就已开始的一系列农业改革的最终成果,新的条例在名义上保存了人民公社制度,但在具体做法上已经作了根本的改变。首先,公社的规模缩小了,平均大约只有原来土地和人口的1/3,通常接近于传统的区域集市规模。更为重要的是,公社一级不再负责日常的农事安排,而是负责对基层的农业计划进行总体协调,以及管理某些企业和公共事业,如中学、医院、小工厂、修理铺,等等,在村一级经营管理这些企事业是不可能富有效率的。公社的下一级行政机构是“生产大队”,这是一个大约由200户家庭的大村庄或几个小村庄组成的单位,相当于过去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生产大队的职则是指导基层民兵组织,维护当地的公共安全,充当基层宣传机构,负责本地的小学,兴修中型水利设施,调整农民之间的经济规划。但是对于普通农民的日常经济生活,这种控制是很有限的。平时的农业经营和集体生产财富的分配,由生产队一级来负责,生产队是个大约有20户家庭、100人的组织,通常是由邻居和亲属组成,其规模和结构形式相当于过去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①
生产队是最基层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土地、牲畜、大型农具的所有者。农民无须再听从陌生人的命令,该播种什么,选择哪里,如何种植庄稼,自己就可以作主。生产队由领导们决策(领导是经过当地党组织的严格考验从候选人中选举出来),②只要不超出政府的规定范围,能够自行决定如何合理使用土地和合理安排劳力。相互熟识的人组成了生产队,勤劳的农民可以自得其乐地享受劳动所得,无须担心本地域外不相识的人来分享劳动财富。社员们共同分配生产队的集体劳动所得,因而条件好、又善于管理的生产队的社员们的所得自然比命运不好的邻队多。较熟练、较勤劳的农民不用再担心缺少技术和积极性的他人会得到同壮劳力一样多的红利分配。生产队的利润是通过工分制分配给社员们的,社员们多劳多得报酬。
政府允诺,“六十条”将成为未来30年农业组织的框架性文件,事实上,在此后的15年里,他们确实这么做了。这是个灵活的框架。新文件明确规定了生产队领导如何行使权力、安排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政府官员借此得以允许中国农业朝着类似于私人农业或者半社会主义的集体农业的方向发展。
20世纪60年代初期,政府为了刺激生产力的发展,便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制订政策,它使农民觉得仿佛又回到了社会主义以前的私人农业经营时代。③生产队仅仅负责把大量农业任务分配给小组,这些小组仅由二三户家庭组成。这些小组只要每年向政府送交定额的定购粮食,就可以随意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即包产到组——译者)。集体劳动实际上意味着处于互助的初级形式。在一些地方,生产队把农事责任分别落实到了每个农户身上(即包产到户——译者)。诸如此类,生产队指定每户一小片土地,而每户与生产队协商达成合同,确定每年以政府规定的低价送交一定定额的粮食。农户想方设法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只要履行责任完成送交定额粮食就行。超过定额的余粮,农民可以自留或者以集市价出售。
然而,这并非是真正回归到商品经济制度,因为,当时没有农民出售必须生产的基本商品的自由贸易市场。政府规定,农民必须“以粮为纲”,不能想种什么就种什么,绝大部分田地必须种粮食。农民也不能在自由市场上出售粮食,而必须以人为规定的低价,交售给政府固定数量的粮食。
但是至少农民不需再和不相干、不相识的生产队农民争执谁挣多少工分了;也不需要生产队领导来命令每天该干什么。劳动掌握在小部分相关的私人小组而非大的公共组织手中。仅此就似乎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刺激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随着有限的自由市场的恢复,私人经营范围也越来越扩大,1956年社会主义时期砍掉的农村集贸市场,现又恢复了。新的规定允许每个农户有一小片自留地(土地面积按照家庭的人口数分配,但被指定作为自留地的整个面积仅占村社土地的5%到7%)。自留地上所种蔬菜,除家庭食用外,可拿到最近恢复的集市上卖掉。农民能够利用有限的时间去搞副业了,诸如手艺活、养蜂或饲养家禽,都能拿到市场上卖掉。有手艺、有干劲又善于管理的家庭搞私人企业,就能获得整个收入的30%。
诸如这些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然而也造成了农民的不平等并使农民漠视公共利益。尽管在同一大队,所有家庭所利用的生产资料都是相同的,而每户的生产能力却有差别。因此,在分散的生产制度下,一些农户不仅完成定额任务,甚至还有相当多富余供自己使用,而另一些农户——病残户、不善筹划者、或者懒惰者,在完成定粮之后就所剩无几了,温饱都难以维持。成功和失败永远取决于他们自己,因此,生产队——传统的邻里或村庄——再次出现贫富分化。农民更倾向于关心自留地,照料自家的猪群,忙于出售农副产品,农民无心关照整个集体的公共利益。①
至少中央政府领导中的毛主义者是这样看的,并将深切地感到“自发资本主义势力”在农村复辟了,于是中央政府在1964年开始改变农村管理和劳动报酬制度,以利于农村工作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它提议,生产管理的绝大部分责任应落实到生产队领导身上。抛弃了包产到组、分田到户的做法,又重新合并成集体耕作的大田。在分配上,工分制又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管是在调动生产队里每个农民的积极性,还是在推进这一集体的平等与团结方面,工分制都成了越来越重要的方式。而提高农民积极性的代价却是增加了生产队里的不平等现象。
在“六十条”框架内这些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运动也永远不能产生根本的平等和十分合理的劳动管理。生产队是基层集体所有制单位,它的规模被控制在这样的范围内:能与当地农村生活的传统社会伦理、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相适应。因而,农村仍存在着相当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生产队之间比在生产队内部成员之间可能会更大。在同一农业生产地区,如一个队的条件好,有健康强壮的劳力,又有好领导,自然就比邻队富裕。一个工分值多少钱是衡量富裕程度的一个指标。由于一个工分能给予社员一份生产队的红利,利润高的生产队的一个工分就比利润低的生产队的一个工分挣的钱多。例如,广东省的陈村生产大队,由5个相邻的高产的生产队组成,1971年,10个工分值1.10元,而由于领导不力、劳动力差而低产的生产队, 10个工分仅值0.70元。即便在人民公社时,陈村也比邻村穷得多,然而这个公社平均生活水准也比中国其他贫穷省份的人民公社高得多。①
尽管生产大队(居于生产队之上的高一级行政单位)能够在学校、小型工厂、抽水站,诸如此类,投入一小部分物力,动员一些生产队的劳动力投入,但它要想让农民在大队的工作项目上与其他生产队的人共同合作的话,进展就很缓慢了。60年代和70年代要想动员农民进行公社一级共同项目的劳动,这种进展就更为缓慢。大部分农村劳动和劳动分工局限在生产队范围内。
的确,六七十年代期间,“六十条”还是起了作用,农村的社会生活变得多姿多彩,超过了以往几代人的生活。在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各村总是向外面世界开放,村与村因有无数关系而结成当地统一的(虽然是松散的)市场网络。如前所述,他们常把女儿嫁到外村,又从外村娶回媳妇。他们定期在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和外村人做生意。有时候,他们甚至离开家乡,移居城市或者土地可能会更肥沃的其他地方。但是,现在许多交换的途径被取消了。
到1958年,政府规定,适当限制农民往生产队外流动,除非经特殊允许。但这并不能立即冻结农村人口,因为随着大跃进时期大规模基建项目的建设,成百万的农民,大部分是单身汉,作为合同工被带到城市工作。但是随着大跃进而来的经济滑坡,政府又把劳动力送回农村人民公社,还有城市无业居民也被送到农村公社。1961年到1962年,总计有2000万人从城市返回农村。绝大部分人都不愿回农村,而绝大部分农村公社,刚从饥荒的最险恶岁月中恢复过来,仍面临着痛苦的食物短缺,也不愿接受他们。政府的主要措施是采取强制手段,强行禁止人们流动,不准迁往他们所向往的地方。整个60年代和70年代,几乎所有人口流动都是从城市迁往农村。农民想从农村往城市流动是根本不可能的,并且想在农村自由流动也变得十分困难。
当地的自由集市是村民和本地区其他居民进行联系的重要渠道,它在60年代初还被允许存在,但到了60年代中期,以迅速向社会主义发展为名,自由集市也被禁止了。村民们通常都是从外村娶进媳妇,同村村民禁忌通婚,但当政府谴责这个传统为封建迷信时,这种最亲切不过的社会交换形式,在某些地方也被取缔了。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在中国社会上大肆宣传,目的是使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属于国家社会,但是六七十年代农村政策的一个没有想到的结果却是抵消了这种宣传效果,因为它鼓励当地居民转向自己依靠自己。①
60年代中期,政府努力的另一个结果,本想促使生产队的内部机制更加社会主义化,而随之而起的是爆发了内部无休止的争吵,抑制了农民的积极性,降低了生产力。这些争端集中体现在工分制问题上。
在50年代互助组和集体化运动期间形成的工分制度复杂多样。②这个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计时制和计件制,在计时制中,每个生产队的成员通过集体讨论,一年一次或两次给每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一个定值工分。通常25周岁至45周岁的健康农民得到的工分最多。一天的劳动一般定在9分到10分,妇女能得7分或8分,孩子只有6分。一个社员想要计算他所挣的工分数,只要简单地把他或她的工分定额乘以劳动天数就行了。在计件制中,各种各样的工作都定了一套工分,譬如耕一块特定的田值50个工分。一个农民完成一项劳动就能得到很多分。计件制积极地鼓励了个人,同时也使身强力壮、有雄心的劳动力大受裨益。一人完成个人的工作越快,所挣的工分也就比其他社员越多。但是,同样的原因,计件制消极地阻碍了社员们的协作精神。他们刺激了个人只关注自己的劳动数量,却忽视了对劳动质量的关注,同时,他们也鼓励了个人狭隘地关心自己的个人劳动,而忽视了该劳动应如何和他人的工作相协调的问题。例如,妇女按计件制插秧播种的工作,有时为了图快,尽可能多插几行,但秧插得太浅,当稻田灌上水后,秧苗根就松动了。
另一方面,计时制却鼓励个人关心集体劳动的整体质量,原因是一个人的工分额部分地有赖于他的整个劳动量。计时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扶助了弱者,抑制了强者。因为一等劳力和二等劳力差别相对来说很小,不过是一天9分和1角的区别(其实全天仅值5分或1角人民币)。计时制也比计件制更社会主义化。尽管大多数生产队使用计时和计件两种混合制度,然而,政府提倡提高农村社会主义组织的水平,所以更倾向于计时制。
更具社会主义性质的工分制度是“大寨工分制”。大寨是山西省一个模范生产大队。从60年代早期到70年代晚期,政府一直提倡农民“农业学大寨”。虽然这件事真相很模糊,但大寨却被公认为是个典型的具有自力更生、集体团结精神、平等和高度的政治觉悟的生产大队,并因此而闻名。大寨发展了工分制度,像计时制,赋予每个劳动力一个定值,使男劳力和女劳力之间的差别很小,但是大寨工分制不仅基于劳动能力,而且基于政治觉悟,是在一个人完成阶段性工作之后,经过在大庭广众的大会上评论后认定的,不像以前计时制那样认定。大寨的经验迫使生产队社员们互相进行严格的监督,要求社员们用无形的尺度评估对方。60年代末农村政策激进时期,大寨的经验被广泛推广。但是绝大部分地区推行大寨经验,其结果却是令人啼笑皆非,引起争执和讥讽。农民们常常因私愤而利用——或者彼此怀疑利用——所谓的政治标准给自己的同伴评低工分。有时,工分评值大会通宵达旦却没能取得决定性的结局。要求高度的“社会主义意识”,这远远超过了农村居民力所能及的范围,所以政府号召各生产队推行大寨经验不久,大寨经验就不得不被废除了,至少它的纯洁形式已被取消了。①
从90年代的高度看,这些失败的教训现在是非常清楚不过了,即使在60年代对领导阶层中毛主义者还不十分清楚的话。农户能自行决定安排他们劳动的程度越大,他们与数不清的其他人在生产上协作的必要性就越小;他们获取自己主动创造的劳动所得越多,就会越积极。尽管毛主义者在60年代就意识到了这是一种实情,但他们仍主张,要是农民阶级的信念变了,农民就会变得更平等、团结,同时更富有生产力。这是60年代中期把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念灌输到农民心中,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大规模新运动的理论基础。
① 有关集体化的详尽分析,请看维维恩·舒所著的《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75—317页;杨庆堃:《一个向过渡初期的中国乡村》,第203—237页;埃兹拉·沃格尔:《共产主 义统治下的广州》,第146—177页;欣顿的:《身翻》,第81—166页中冗长的阐述。 ② 请看维维恩·舒的《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76页。 ③ 欣顿:《身翻》,第137页。 ① 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 299—300页,农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租息和劳 动两部分;欣顿:《身翻》,第126—143页。 ① “至于借用的牲口……,主人很可能继续有所有权并负责饲养,合作社使用时要付费;或者 主人对这些牲口还得保留所有权,但让合作社饲养,合作社想用时,就有权使用,合作社最 后付给租金,或者主人把牲口卖给合作社,合作社在几年以内分期付款。在前两者情况下, 如果一头牛死了或伤了,主人反而遭受责备。因此,一次性购买牲口是最好的办法,合作社 成立后一般都这么做。合作社付给农民征用牲口、农具以及其他东西的费用,标准相差很 大。”(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90页)。关于征用牲口的价格如何有利于合 作社,请参阅欣顿《身翻》第144—149页。《身翻》,第149—151页还记述了农民看到自己 的牲口征用后被超载或抽打后的一些令人伤心的烦恼的故事。 ① 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84—285、299—300页。 ① 参见理查德·鲍姆:《革命的序幕》。 ① 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300页。 ① 沃格尔:《统治下的广州》,第 228—229页。 ② 有关运动的一些好的例子,请看沃格尔的《统治下的广州》,第243—252 页;弗朗兹·h.舒尔曼:《中国的意识形态和组织》,第474—482页,安妮塔·詹、 理查德·马德森、乔纳森·昂格尔:《陈村》,第24—26页;欣顿:《身翻》,第 169—247页。 ① 然而,公社规模不尽相同。参见安炳炯:“中国人民公社的政治经济:变化与连续性”,《亚 洲研究杂志》第34卷第3期(1975年5月)。 ② 在沃格尔的《统治下的广州》第233—270页和舒尔曼的《中国的意识形态 和组织》第464—490页中作了非常精彩的论述。 ① 安妮塔·詹、理查德·马德森、乔纳森·昂格尔:《陈村》,第 25页。 ② 同上,第25页。 ③ 引自安炳炯的“政治经济”,第 634页。 ① 关于在饥荒期间死亡人数的总数,参见尼古拉斯·拉迪:“重压下的中国经济(1958— 1965)”,第376页;彭尼·凯恩:《中国的饥荒(1959—1961):人口统计和社会影响》,第 89—90页。根据拉迪的统计,死亡人数为1600—2700万。凯恩的估计是1400—2600万。我 要特别感谢凯恩所提供的信息。 ② 韩素音是世界性的作家,其母亲是中国人,父亲是比利时人。她在1980年的回忆录中写了 她是如何出于对祖国的忠诚,隐瞒了饥荒的真相。“我虔诚地、全身心地护着中国,甚至面 带微笑地向那些外交官和好刺探消息的记者撒谎。因为只有中国是我的‘心脏’,流淌在我 的血液中,遍布于我全身的每一个细胞。我别无选择,中国选择了我。在寒风凛冽、寒冷侵 袭大地的时候,整个世界似乎都幸灾乐祸地威胁中国。然而,我首先是中国人”。韩素音: 《我的屋子有两扇门》,第296页。 ③ 例见史蒂文· w.莫舍:《破碎的大地:农村的中国人》,第 50页。 ④ 彭尼·凯恩:《中国的饥荒》,第118页。 ① 在欣顿《翻身》第251—252页中有这样一个例子。 ② 请见凯恩《中国的饥荒》,第 116—118页。 ③ 这个例子出自费孝通在1980年前后会见开弦弓的几个男人,询问他们为什么离婚的材料。 ④ 威廉·拉夫利所作的统计数字表明,四川南充绝大部分儿童的教育在三年自然灾害中被耽 误了。见“中国农村生育率的变化:“来自四川什邡县的报告”,载《人口研究》,第38期 (1984年),第370—371页。 ⑤ 安妮塔·詹、理查德·马德森、乔纳森·昂格尔的《陈村》第25、53页。 ⑥ 沃格尔:《统治下的广州》,第315页。 ① 沃格尔:《统治下的广州》,第255页。 ① 曾被国民党情报机构掠去的并在台湾出版的福建省连江县的一系列档案中也坦率地承认问 题出自较低的农民觉悟,参看c.s.陈所著的《连江县的农村人民公社》。 ① 关于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组织和管理的情况,请看安:“政治经济”;约翰·c.佩尔泽尔: “中国大跃进后一个生产大队的经济管理”;载w.e.威尔莫特编:《中国社会的经济组 织》;鲍大可、埃兹拉·沃格尔合著的《中国的干部、官僚政治和政权》中也有此类 论述。 ② 参见詹、马德森、昂格尔:《陈村》,第66—71页。从采访中国各个地方的人中了解到,实 际选举的程度因地而异。 ③ 佩尔泽尔在其所著的“中国大跃进后一个生产大队的经济管理”中描述道:广东省的生产大 队是一个负责把大部分生产任务分派到生产队的小组的组织,小组通常由两个友好和合得 来的家庭组成。两个家庭中有一个缺劳力,而另一个则劳力富余。 ① 关于这一时期村里不平等的普遍状况,参看詹、马德森、昂格尔的《陈村》,第50—54页。 陈的《连江县的农村人民公社》提供了县级干部对这一现象的看法。 ① 《陈村》第247页注。将此与梁恒的报告相比,1968年前后在湖南省的一个贫困地区,10个 工分仅值1角4分。见梁恒和朱迪思、夏皮罗:《文革之子》,第172—173页,关于影响工 分价值各因素的详细论述,见威廉·l.帕里什和马丁·金·怀特:《当代中国的村庄和家庭 生活》,第47—72页。 ① 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村庄和家庭生活》,第302—308页。 ② 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村庄和家庭生活》,第 59—71页。另一个关于生产队收入分配 的问题是口粮定额的制定。正如帕里什和怀特所述:“粮食分配是与工分相分离的。工分影 响一个家庭的收入,粮食分配则影响其支出……粮食分配通常有三种方法,首先是按人头分 配,由各人的年龄和性别决定口粮数额。因为这一数额不因该年的劳动而变,这样分配的粮 食被称为‘基本口粮’。这一方法为每个村民提供了一定的缓冲保险。第二种方法按照每个 家庭成员当年的劳动量,或更不确切些,按所挣工分进行粮食分配。当粮食分配以工分为基 础时(这称为“工分口粮”),能劳动挣工分的人才能分到粮食。第三种方法是将小部分口粮 (通常是10%)用于鼓励人们将粪肥交给生产队,这部分的口粮称为“肥料粮”(第65—66 页)。“基本口粮”的比重越大,一个生产队中消费的平均程度也越高,强壮劳力的劳动积极 性也越差(如果这种劳动的唯一动力是经济上自利的话)。随着60年代后期要求农村更“社 会主义”化的压力,基本口粮的比重上升,而工分口粮的比重则下降了。 ① 参见詹、马德森、昂格尔:《陈村》,第91—93页;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村庄和家庭 生活》,第63—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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