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目的地历史文化、民俗传统的介绍,使旅游者加深了对当地旅游产品的了解,促进了当地旅游产品的销售。这些工作花费了导游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使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产品经营者得到了巨大的外部收益。但是在国内现有导游薪酬体系中,他们并没有得到得到任何额外的报酬。所以,导游人员只能通过“收取佣金”的形式来补偿自己为创造外部经济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事实上,很多客栈和旅店以及旅游产品经营者也愿意支付这样的佣金,它可以促进导游人员提高讲解水平和服务技能,更多地创造对自己有利的外部效益。可见,只要导游服务的这种外部性存在,“导游回扣”就很难被禁止,如何促使其真正转变为公开化、合法化的佣金才是我们要重点考虑的。
寻租
租,即租金,也就是利润、 利益、好处。寻租,即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它指的是通过一些非生产性的行为对利益的寻求。
再者,导游回扣实质是一种寻租行为。按经济学家克鲁格曼的观点,寻租是指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它包括通过引入政府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在现代社会中更为常见,也是更为高级的寻租方式则是利用某种手段来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这类寻租行为往往涉及采用阻碍各种资源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资源是企业生存、发展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企业间的竞争也主要表现在顾客市场的竞争。这就表明:谁拥有顾客,谁就拥有成为寻租主体的资本。旅游活动中,旅游目的地的购物点和借宿点有很多,旅游团不可能全部光顾,在选择去哪个购物点和借宿点的时候,导游和司机就具有了成为寻租主体的可能。另外,导游和司机长时间地接触旅客,有介绍纪念品以及旅店的义务,所以也拥有了旅游者异地消费信息的控制权。所以,只要导游和司机具有旅游线路和旅游消费信息的控制权,他们就拥有向旅游产品经营者和旅店的寻租权,“导游回扣”这种寻租行为就极有可能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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