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的节约功能表现之二是,降低交易成本(就本质而言,交易成本是源于交易的不确定性的)。几乎所有研究关系经济学的文献都会提到这一点。比如,从谈判中的寒暄、握手、互致问候乃至宴会上的觥筹交错,使得合同得以尽快签订,降低了谈判成本,同时也可以为将来更多的潜在的交易奠定基础;再如,通过关系谋求工作,由于两者之间相互信任和认同的概率增加,因此降低了劳动力市场交易费用;又如,关系的存在使合同的履行由社会压力来促进,降低了监督合同履行的成本。关系降低交易成本,体现了制度的节约功能。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关系不但可能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而且也可能会抬高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譬如银行信贷,关系虽能帮助过滤风险,但也可能使贷款因关系的存在而不按期偿还,或者使很多贷款成为钓鱼项目。
上述问题似乎很难解释,但是如果把关系分解成两类:(1)搞好生意关系,(2)靠关系走后门,上述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前一种关系降低了交易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后一种关系常常导致资源的错误配置,抬高交易风险和成本。在计划体制和短缺经济下,两种关系都十分盛行。但是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体制下,后一种关系将逐渐势弱。因为在计划体制下,靠关系走后门所带来的成本由国家承担,比如一个厂长将产品贱卖给送回扣的关系户,其企业的损失由国家承担,而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体制里,该企业将为厂长的行为付出成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将不会采取这种行为。许多实证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竞争性市场体制的建立,靠关系走后门的现象正在减少。
中国为什么形成关系社会?
中国为什么会形成一个关系发达的社会,而美国却形成一个法治发达的社会?回答这个问题需要考察两国社会的历史和制度特征。从博弈论的观点来看,任何一种稳定的制度都是人们相互博弈的一个均衡结果。关键是,制度的均衡路径是怎样形成的?
由于许多不同的制度都具有节约功能(虽然在许多情形下分配结果会大相径庭),因此不同制度安排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竞争。关系与法律之间也存在竞争。人们可以选择关系作为解决交易问题的手段,也可以采用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但通过关系解决问题意味着与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对立。在缺乏立法的国家,人们更多地依靠关系。但是即使在有法律的情况下,人们也会在通过关系解决问题与通过法律解决问题之间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如果同样可以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而通过关系解决问题的成本较通过法律要低一些,那么人们就会选择通过关系来解决问题。在中国,尤其是20世纪,人们对于官司常常“私了”而不是对簿公堂,就是这样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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