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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企业避税方略(2)(2/2)

    企业营业收入1500万元(不含)以下部分,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不超过5‰;营业收入1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该部分3‰;5000万元以上,不超过该部分2‰;1亿元以上,不超过该部分1‰。

    某有限公司1—12月实现销货收入1600万元,转让一项技术取得收入30万元,转让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取得收入100万元,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5万元,将自产的产品用作职工福利8万元(出厂价),12月发生退货50万元,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折让2万元,该公司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全部抵扣所得税。符合税法政策吗?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600+30+100+5+8-50-2=1691(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500×5‰+(1691-1500)×3‰=8073(万元)

    因此该公司业务招待费20万元中有11927(20-8073)万元不能抵扣所得税。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各类罚款支出,虽然是企业的损失,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减,比如税款滞纳金等。

    (2)有些确认为收入的项目不必缴纳所得税

    比如企业购买国债利息收入是不要缴纳所得税的。再如,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虽然是收入,但该收益尚未真正实现,不必缴纳所得税。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25%,2007年度实现利润总额为760万元。该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中包含以下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

    (2)税款滞纳金60万元;

    (3)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20万元;

    (4)提取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5)售后产品质量担保预计费用100万元。

    该企业应交所得税为多少呢?

    会计税前利润760万元

    减: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

    加:税款滞纳金+60万元

    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20万元

    加: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

    加:质量担保预计费用+100万元

    应税所得900万元

    应交所得税=900×25%=225万元

    【提示】企业如果未能如实正确地计算缴纳所得税,就会有偷税漏税的嫌疑。因此了解税法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能有效防范企业陷入违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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