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管理学中有关“物质激励”的“悖论理论”,或者,我们可以干脆称其为“金钱激励”的“陷阱”。
这种陷阱,主要有下边几种表现形式。
“陷阱”一:只要多发钱,员工就会高兴,就会更玩命地干活。
北京的“德云社”有个相声,说一个小区门口的路边上常年坐着一个要饭的。小区居民李先生是个“乐善好施”之人,每天下班路过这里时总会慷慨地给这个要饭的10块钱。后来因为奖金减少,家里经济情况变得拮据,老婆把钱袋子管得更严了,李先生就改为每次给这个要饭的5块钱。一天两天还行,时间长了这个要饭的不干了,他就质问李先生:“为什么以前给10块,现在给5块了?”李先生刚开始还很纳闷,心里想:“我给你钱就不错了,你不但不感谢我,怎么反倒责怪起我来了?”但想归想,“好脾气”的李先生还是耐心地给这个要饭的解释:“单位奖金降了,老婆管得严”。没承想,话音未落,这个要饭的就狠狠地给了李先生一巴掌,怒斥道:“你这混蛋,竟敢拿老子的钱去孝敬你媳妇儿!”
这个相声虽然夸张,却传神地表达出了一个道理—对我们中国人而言,“金钱”激励是把“双刃剑”,弄不好不但收不到任何效果,还会让你“花了钱都讨不到好”,甚至是“花钱买罪受”。所以一定要千小心万小心,决不可轻易拿“钱”说事儿。
尤其对于我们中国人而言,任何“持续性”的、“有规律”的激励手段,即任何“制度化”或“疑似制度化”的激励手段都会失去应有的激励效果。因为人们会本能地将这种激励划为自己“理所应当”的收入范畴,不会有任何“感激”之心;更有甚者,如果你下次不给,或给的少了,他还会嫉恨你,使这种物质激励的方法起到彻头彻尾的“反作用”。
就拿前边的相声来说,“李先生”最大的问题,就是他给这个要饭的钱不是“偶尔为之”,而是“定期”地给,且每次都是相同的金额。这就使这个要饭的“理所应当”地将李先生每天给的10块钱“划入”自己的“既定收入”之中。因此,当李先生改给5块的时候,要饭的不但不会“感恩”,相反倒会认为李先生“破坏”了他的正常收入体系,所以不但不是他的恩人,相反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罪人”。
再举一个例子。比如你是一个极为慷慨的老板。每年年终时都会给你的员工一大笔年终奖。但是,哪怕你给一个保洁员年底都发10万块钱年终奖,只要你给另一个保洁员发了10万零1千,第一个保洁员保准会“生气”:他(她)干得还不如我呢,凭什么比我多1千块?听闻此言,另一个保洁员也不干了:我哪里比他差,凭什么就不如他了?怎么就不能比他多拿1千?—你看看,你总共花了20来万,却连两个保洁员的工作都没有“激励”出来。而且闹不好还起了反作用,他们以后工作起来会更加“没精打采”,让你这20多万白白地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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