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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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聆讯(2/2)
    走进法庭,里面已经乌泱泱做了许多人。

    这些人都是来参加聆讯的。

    聆讯跟庭审不同,整个过程其实用不了太长时间,法官们通常都是放在一起处理的。

    熟悉的头痛再次传来,布鲁克林坐在椅子上一边翻看记忆一边默默等待。

    “017-edny10-071号桉件,当事人上前!”

    法官助理声音响起,布鲁克林被带到被告席上。

    他先看了一眼法官,只有零星记忆片段浮现,这说明两人只是认识,并不熟悉。

    布鲁克林只知道她叫安娜,是个四十多岁的黑人女性。

    他又看向原告席,那里站着的是检察官。

    一点儿记忆都没出现,嗯,连见都没见过。

    “017-edny10-071号桉件,被告人布鲁克林·李。”

    安娜法官声音四平八稳,并不因为堂下站着的是同事而有所起伏。

    “你被起诉的罪名是一级谋杀,你是否清楚?”

    “清楚。”

    布鲁克林点头。

    “你没有请律师?需要帮你请一名律师吗?”

    安娜法官继续问。

    这是每个人都有的权力,也是聆讯的程序,并非优待。

    但通常被告都会带律师上庭,像布鲁克林这样独自来的,还是很少见的。

    “不用,法官阁下。”

    布鲁克林无视身后的嗡嗡声,用同样公事公办的声音回答道。

    “嗯。”

    “布鲁克林·李,你对自己的罪名有什么想说的吗?”

    安娜对布鲁克林的回答并不意外,继续问道。

    布鲁克林在成为地方法官前,就是纽约州出名的律师,这一点很多人都知道。

    到这一步,已经不单纯是聆讯了,而是聆讯预审跟传讯混合在一起。

    此时书记官已经开始打字。预审的内容会被全部记录在桉,成为桉件卷宗的一部分。

    而安娜法官这个问题,实际上可以看做是传讯的内容。

    传讯会要求被告对罪名做出答辩。

    答辩有三种:有罪答辩、无罪答辩、不予答辩(沉默)。

    若被告拒绝答辩(是拒绝,非不予答辩)或未到场,视为无罪答辩,即不认可起诉罪名。

    若被告处于昏迷等状态,经法庭允许,可做不予答辩。

    若被告认罪,则视为有罪答辩,被告认罪将跳过庭审,直接由法官宣布判决刑罚。

    在整个传讯过程中,被告尤其要小心的是,他的话语将可被当做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有罪之人,哪怕之前没有抓到他的把柄,但在这个环节言辞不当,一样可以用作定罪的证词。

    问询到了这个阶段,布鲁克林也认真了起来。

    他低着头,思索片刻,缓缓说道

    “我不认同。”

    “理由。”

    “人不是我杀的,我只是刚好在场,看见死者处于濒死状态,施与一定抢救措施。”

    布鲁克林的语速很慢,一字一顿,力求简练精干,在没有歧义的情况下,能少用一个单词,就少用一个单词。

    现在他所说的每一句话,在正式开庭时,都有可能被对方充作攻击他的证词。他不得不谨慎。

    “另外,我要说明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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