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家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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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政第三十一(2/2)

    ②五刑之讼:五种罪行的案件。

    ③大司寇:官名,掌刑狱纠察等事。正刑:正定刑法。明辟:辨明法令。察狱:审理案件。

    ④有指无简:有人指证但不能确定犯罪事实。旧注:“简,诚也。有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也。”

    ⑤疑狱:疑难案件。泛与众共之:广泛征求意见,共同审理。

    ⑥大夫弗养:大夫不供养被判刑的人。

    ⑦三公:辅助国君的最高官员,周朝为太师、太傅、太保。卿士:官名。参听:参与审理。棘木之下:古代判案的处所。棘木:酸枣树。旧注:“外朝法,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面三槐,三公位。”

    ⑧其禁何禁:禁:禁止的事。后“禁”字指禁令的条款。

    ⑨遁名:假冒名义。改作:改变法则。旧注:“变言与物名也。”

    ⑩作淫声:制造yín靡(版 权 所有 e 易 文言 网)之音。旧注:“淫,逆也,惑乱人之声。”

    行伪而坚:行为诈伪而顽固。旧注:“行诈伪而守之坚也。”

    衣服饮食不粥于市:旧注:“卖成衣服,非侈必伪,故禁之。禁卖熟食,所以厉耻也。”【译文】

    仲弓说:“古代审理案件,对过错的处罚根据事实,不依据内心动机,对这点可以讲给我听听吗?”

    孔子说:“凡是审理五种罪行的案子,必须要推究其父子之情,按照君臣之义来衡量,目的是论证犯罪情节的轻重,谨慎地衡量罪过的深浅,以便分别对待。尽量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极力发挥自己的忠爱之心来探明案情。大司寇的职责是正定刑法辨明法令来审理案件,审案时必须听取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有指证而核实不了犯罪事实的,就不治罪。量刑可重可轻的就从轻,赦免时,原判重了的则先赦。疑案则要广泛地向大众征求意见共同解决,如果还有疑问无法裁决,就赦免他。一切案件一定要根据罪行大小比照法律条文来定案。所以赐予爵位一定要在朝廷上,让众人共同见证;行刑一定要在闹市上,让众人共同唾弃他。古时诸侯不收容犯罪的人,大夫也不供养犯罪的人。读书人在路上遇到犯罪的人,不和他交谈。把罪犯放逐到四境,任凭他到什么地方,也不让他参与政事。表示不想让他活在世上。”

    仲弓问:“审理案件时,定案的事,是由什么官来完成的?”

    孔子说:“案件首先由狱官来审定,然后狱官把审理情况报告给狱官之长。狱官之长审理之后,再报告大司寇。大司寇审理之后,再报告君王。君王又命三公和卿士在种有酸枣树的审理处会审,然后把审理结果和可疑之处回呈给君王。君王根据三种可以宽宥的情况决定是否减免刑罚,最后根据审判结果来定刑。审定的程序是很慎重的。”

    仲弓又问:“在法律禁令的规定中都有哪些条款呢?”

    孔子说:“凡是用巧言曲解法律,变乱名义擅改法度,利用邪道扰乱国政者,杀。凡是制作淫声浪调,制作奇装异服,设计奇巧怪异器物来扰乱君心的,杀。凡行为诡诈又顽固,言辞虚伪又能诡辩,学非正学又广博多知,顺从坏事又曲加粉饰,用以蛊惑民众者,杀。凡利用鬼神、时日、卜筮,用以惑乱民众者,杀。犯此四类该杀罪行的都不需详加审理。”

    仲弓又问:“法令禁止的就到此为止了吗?”

    孔子说:“这是其中最紧要的。其余应禁的还有十四项:天子赐予的命服、命车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圭璋璧琮等礼玉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宗庙祭祀用的礼器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兵车旍旗不准在集市上出卖,祭祀用的牲畜和酒不准在集市上出卖,作战用的兵器铠甲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家用器具不合规矩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麻布丝绸精粗不合乎规定、宽窄不合规定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染色不正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锦缎珠玉等器物雕刻巧饰特别华丽的不准在集市上出卖,衣服饮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果实还未成熟不准在集市上出卖,树木不成材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幼小的鸟兽鱼鳖不准在集市上出卖。凡执行这些禁令都是为了治理民众,犯禁者不赦。”【评析】

    这一篇主要是讲刑政的,但孔子道德还是强调德、礼的教化作用。他说:“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其次以政焉。”在审理案件时,孔子认为必须注重犯罪事实,根据情节的轻重、罪行的深浅来量刑。审理官还需用尽他的聪明才智,以忠爱之心来审理。疑狱则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过狱吏、狱官、大司寇三次讯问审理,然后上报到君王,君王还要让三公卿参与审理,最后有疑问还要由君王定夺。但对四种大罪,如“巧言破律,遁名改作,执左道与乱政者;作淫声,造异服,设伎奇器以荡上心者;行伪而坚,言诈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惑众者;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者”则杀无赦,不必经过三次审讯。另外还有十四条禁令,规定得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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