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尔韦尔终于忍不住了,一纸诉状把弗林特告上了法庭,起诉理由是诽谤、侵犯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福尔韦尔认为尽管第一修正案保障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以自由之名侮辱他的人格,弗林特就得进局子。本来这种案件也没什么好说的,美国历史上这样的先例数不胜数。华盛顿曾经被恶搞成一只被人牵着走的驴子,托马斯·杰斐逊也曾被刻画成一名性错乱的变态,而那些政客的家属已经不是第一次被拿来当乐子了,但那些恶搞的先驱最后都逃脱了法律的惩罚。本案的情况是:要么弗林特就涉及到侵犯他人,要么就涉及到诽谤。但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唯一剩下的就是“故意造成精神痛苦”,而弗林特只需耸耸肩膀,说一句“法官大人,我只是无心的”,那就什么问题也没有。但弗林特根本不吃这一套,在对方律师向他取证的时候,恶狠狠地承认他就是故意的,就是想让那个老东西名声扫地。地方法院审理时,陪审团在观看了这则取证录像之后,最终决定判处弗林特向福尔韦尔支付20万美元的赔偿金。
听到这个判决结果后,弗林特火冒三丈。他的想法很简单:法律,作为一种理性的工具,凭什么去判断道德问题呢?凭什么去界定“精神痛苦”的范围呢?凭什么华盛顿和杰斐逊的精神痛苦一文不值,而这个虚伪的牧师的精神痛苦就值20万美元呢?于是他便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
这时候,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意识到他们处于这样的一种窘境:如果遵循“恶意”或者“故意”的标准,裁定弗林特败诉,那么今后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权贵们以精神痛苦的名义状告那些讽刺了他们的百姓,言论的自由将会遭到损害,相反,如果裁定弗林特胜诉,那么同样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像弗林特这样的流氓以言论自由的名义肆意羞辱那些他们看不顺眼的家伙,道德的面子也岌岌可危。到底是维护道德的美好重要还是坚守法律的公平重要?
这时候,困惑便出现了。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经说过:“对世界上的每一个人来说,公正是最大的利益,通过社会调控的三种方式,即宗教、道德和法律,这种利益得到了保障。”那么,在法律之外,道德的调控又是如何实现的呢?对此,康德的意思是,除了个体自律以外,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道德调控。霍布豪斯也曾经指出: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信仰,即认为社会是能够安全地建立在“自我指导”的人格力量基础之上的。然而,如何去确保这种抽象的脱离社会的先验自我以及道德自律的存在呢?当这种自律失控的时候,我们是否有必要通过道德攻讦甚至强制干涉来确保或者提升道德水准呢?而当我们实质面临这样的一种冲突:道德(good)和法律(right)的冲突,道德公平和权利公正的冲突,该如何处理?该如何从中寻求平衡?这个问题可以进一步阐述为:自由主义该如何面对道德?它是否需要某种道德基础以赢得支持?
1988年也是美国宪法签署第200周年联邦最高法院就弗林特一案最终做出了决定:宣判弗林特无罪。最高法院坚定维护了自由的重要,而对道德模棱两可。对此,首席官解释道:认定什么是或者不是“过分的”是一个十分主观的标准,对什么是或者什么不是“过分的”认定标准并不是固定的,它会因为地域和案件发生的时间以及陪审团组成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法院允许公众人物仅仅基于一则“过分的”陈述而获得赔偿的话,那么陪审团可以轻而易举地对他们不喜欢的被告做出不利裁决,而这将导致对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权利的破坏,这是让人无法容忍的。
最后法院非常人性地补充了一点:此案由于涉及的对象属于公众人物,而他们是自愿出现在大众面前的,所以就应该承担更多的非议和压力。换句话说,就是这些公众人物应该皮厚一点,不能动不动以“精神受到损害”的名义状告他人。但是对普通民众而言,情况并非如此,所以此案的判决并不一定适用于一般平民。当平民也遭受福尔韦尔同样情景的时候,那么在权利和道德之间,法院会更偏向于维护平民的道德尊严。此案结束以后不久,法学家和历史学家斯莫拉进行了这样的一段总结:“历史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第一修正案的伟大战役都是由那些受我们的文化排斥和忽视的人……我们的民权活动家,我们的三k党,我们的拉里·弗林特攻下的。”
狠男人小说最快更新,无弹窗阅读请。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