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食第三(3)
○牛、犬
【原文】
猪、羊之后,当及牛、犬。以二物有功于世,方劝人戒之之不暇,尚忍为制酷刑乎?略此二物,遂及家禽,是亦以羊易牛①之遗意也。
【注释】
①以羊易牛:事见《孟子?梁惠王上》。原意为有仁爱之心。
【译文】
说过猪和羊之后,应该谈到牛和狗了。因为这两种动物对人来说是有功之臣,我劝人们不要杀还来不及,怎么忍心为它们制造酷刑呢?我略过这两种动物不谈,接着谈家禽,这就如同是梁惠王以活牲祭祀时用羊来替代牛的心意。
○鸡
【原文】
鸡亦有功之物,而不讳其死者,以功较牛、犬为稍杀。天之晓也,报亦明,不报亦明,不似畎亩、盗贼,非牛不耕,非犬之吠则不觉也。然较鹅、鸭二物,则淮阴羞伍绛、灌矣①。烹饪之刑,似宜稍宽于鹅鸭。鸡之有卵者弗食,重不至斤外者弗食,即不能寿之,亦不当过夭之耳。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下一章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