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外集拾遗补编-鲁迅
首页
字体:
大
中
小
上 章
目 录
下 页
笞二百系笞一百之误〔1〕
记者先生〔2〕:
我在《又是古已有之》里,说宋朝禁止做诗,“违者笞一百”,〔3〕今天看见副刊,却是“笞二百”,不知是我之笔误,抑记者先生校者先生手民〔4〕先生嫌其轻而改之欤?
但当时确乎只打一百,即将两手之指数,以十乘之。现在若加到二百,则既违大宋宽厚之心,又给诗人加倍之痛,所关实非浅鲜,——虽然已经是宋朝的事,但尚希立予更正为幸。
某生者鞠躬。九月二十九日。
〔1〕 本篇最初发表于一九二四年十月二日《晨报副刊》。
本章未完,请翻开下方
下一章
继续阅读
上 章
目 录
下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