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封建统治阶级设定的学校制度,虽然教学的目的是落后的或反动的,但是教授法仍有许多可取之处。汉代的儒学是人所共知的,可以不说;且说蒙古族统治的元代。据《元史》《选举志》载,元世祖至元二十四年“立国子学而定其制,设博士通掌学事,分教三斋生员。……复设助教,同掌学事,而专守一斋;正录申明规矩,督习课业。……博士、助教亲授句读音训,正录伴读,以次传习之。讲说则依所读之序,正录伴读,亦以次而传习之。次日抽签,令诸生复说其功课。”这样的教授法,明清以后基本上没有改变。
而且,从前有许多知名的学者,往往私人讲学,他们的教授法更有特色,如宋代廖莹中的《江行杂录》描写了司马光的教授法,他说:“温公之仕崇福,春夏多在洛,秋冬在夏县,每日与本县从学者十许人讲书,用一大竹筒,筒内贮竹签,上书学生姓名,讲后一日即抽签令讲,讲不通则微数责之。”我们的教师对学生的要求似乎应该比司马光更严格一些,而决不应该比他还不如。
具体说来,各科有各科的要求,当然说不完。但是,不管什么学科,教师总应该经常考查,直到学生真正懂了为止。复习的题目尤其应该使学生觉得有兴趣,而不觉得是负担。教师自己更要经常努力学习,对自己讲授的学科内容,如果学得烂熟,教起来自然就能生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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