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调整工作习惯,重视职业健康(1)
避免对怀孕有危害的工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各行各业的工作中,
成为职业女性。为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优生优育,我国的《劳动法》第
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安排计划怀孕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果条件许可,应该在怀孕前6
个月,或至少3个月前调换工作。
远离某些化工生产的工作
从事化工生产的女性经常接触某些化学毒物,而这些化学毒物对母婴
健康均可造成严重危害。如经常接触铅、镉、汞等金属,会增加妊娠女性
流产和死胎的可能性,其中甲基汞可致畸胎,铅可引起婴儿智力低下;怀
孕后接触二硫化碳、二甲苯、苯、汽油等有机物,可使流产率增高。
避免接触电磁辐射的工作
电磁辐射对准妈妈和胎儿来说是看不见的凶手,可严重损害胎儿,甚
至会造成畸胎、唐氏综合征和死胎。接触电磁辐射的工作主要有医疗或工
业生产放射室、电磁辐射研究以及电视机生产等。
避免接触农药的工作
农业生产离不开农药,而许多农
药已证实会危害女性及胎儿健康,
可引起流产、早产、胎儿畸形、弱
智等。
避免接触传染病的工作
传染病流行期间,医务人员容易
因密切接触患者而被感染,而风疹病
毒、流感病毒、麻疹病毒、水痘病毒
对胎儿的发育影响较为严重。所以,
医务人员在妊娠3个月以内时,如正
值疾病流行, 最好能停止与患者密
切接触的工作,至少要格外加强预防
保健。
避免重体力劳动的工作
家住农村或在厂矿工作的女性怀
孕以后,要注意在生产劳动中加强自
我保健,不要从事搬、拉、推、抬等
重体力劳动。工作环境温度过高、噪
声过大、震动过于剧烈,均可对胎儿
生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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