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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方向(9)
    我们的方向(9)

    欧美不少国家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令来限制文化的流传范围,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就像德国,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推出了一部《多媒体法》,该法律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只对成年人开放的出版物,违者必究。而且,还有一系列相关法令来保证未成年人无法接触到这些不适宜的出版物。这种管理方式要求全体成年人的配合和监督,如果发现违法行为,严惩不贷。二○○二年,德国又通过了《青少年保护条例》,禁止不良网络游戏在未成年人中间流传。也就是说,德国上至影视图书,下至网络游戏,都有严格的级别限制。

    这样的管理方式被很多国家加以运用,而且颇有效果。韩国政府将影视剧分为“十二岁以上可观看”、“十五岁以上可观看”、“十八岁以上可观看”等;美国对电影的分级有五个级别,g、pg、pg-13、r、nc-17;中国香港将电视节目分为g和m两个级别,前者需要家长鉴定可不可以给自己的孩子看,而后者则是完全的节目。

    这些对文化的管理经验,可以适当地加以借鉴,根据中国自身国情进行加工处理。管理的第一步就是从法律层面上解释文化,并对其加以诠释。一旦有了法律的约束,文化中的不合法成分就受到了排斥和限制。在此基础上,对文化进行级别限制,逐步实现文化的净化和过滤。当然,有了法律管制,就必然需要一支品德和业务都过硬的执法队伍。

    所幸的是,中国目前正在尝试对文化进行管理。二○○四年的时候,中国广电总局曾经鼓励推出频道,将电视剧分级。二○○五年,广电总局着手根据《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未成年人的法令对电影进行分类,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心理分门别类,并规范进口影片在市场上的传播,净化未成年人的心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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