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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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书 婚姻的性福与幸福(13)(2/2)

    的确,中国妇女受传统观念影响,很少有人会将自己的丈夫告上法庭。即使有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做了,社会舆论、亲戚朋友对她的议论、指责、误解会成为巨大的灾难降临到这个女人身上。她虽然从丈夫的魔掌中逃脱,但随即又进入了另一个更可怕的魔窟中。况且,目前法律对“婚内”至今没有统一的认识。包括法律专业人士在内的很多人都不同意“婚内”的说法。他们认为婚姻是两人以自愿为前提的结合,在性方面也是如此。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在感情和性关系上必须承担义务,但如果妻子状告丈夫婚内成立,那以后就会发生很多诬告、要挟的事件。而且,他们认为婚内的取证比较困难。

    尽管如此,一九九九年发生在上海的一例“丈夫妻子”案,给婚内诉诸法律提供了可借鉴的依据。

    一九九二年王某和钱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一九九六年王某带着孩子搬出住所,与钱某分居,并多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一九九七年三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如果双方没有异议,该判决将在十月二十三日生效。就在判决书生效前十天的夜里,王某到钱某住所,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了钱某的反抗。结果王某将钱某强行推倒在床上,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在此过程中,钱某的身体多处被王某抓伤、咬伤。当天夜里,钱某就到派出所报了案,公安局认为王某已经构成了罪,并向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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