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无法忘却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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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对“民工”的保护(2/2)
    显然,最高法院的基本立场是,各级政府必须严格遵守最高法院从宪法第五及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推导出来的契约自由原则。这样,通过运用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使自己能够决定政府的有关社会经济法规是否逾越了允许与不允许、符合宪与违宪的界线。由于洛克纳案的典型性,人们把3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改变其保守立场前的时期称为“洛克纳时代”。

    霍姆斯和哈伦等4位法官持异议。针对多数派认为纽约州保护劳工的社会立法剥夺了个人财产自由权的论调,霍姆斯发表了他著名的不同意见。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洛克纳并非被剥夺了自己的财产,他仍然拥有着自己的面包房。

    至于契约自由权,霍姆斯认为它只是从某种特殊经济理论中推导出来的权利,而不应该被视为宪法权利。他强调,宪法解释不能从属于某种特殊的经济理论。他认为,纽约的社会立法“包含了一些信念或偏见,有些法官同意,有些则不同意。但宪法并非旨在体现某一种特别的经济理论:或是家长制,或是公民与国家有机体关系论,或是自由放任。它是为拥有根本不同思想观念的人制定的,当我们意外地发现某些观点是自然的和熟悉的,或者是令人诧异和震撼时,它们都不应该决定我们对包含这些观念的法律是否与美国宪法冲突的判断。” 针对佩卡姆所云个人有为所欲为的权利,霍姆斯却强调这一权利止于他人权利行使的范围。因此,霍姆斯在法律上否认“绝对自由”的存在,坚持纽约州的立法反应了大多数人的意愿,并且是符合宪法准则的。

    在随后10年的类似案件中,霍姆斯两度表达了同样的意见,站在劳工阶层一边。霍姆斯的异议无疑是那个时代最引人注目的话语,表达了无数社会改良者的共同心声,在知识分子中得到了广泛的回应。

    1908年1月15日,当布兰代斯走上最高法院,在马勒诉俄勒冈州案中为可怜的女工捍卫《俄勒冈最低工时法》时,霍姆斯看到了希望。

    布兰代斯是位充满正义感和同情心的大律师。他出生在肯塔基州一个犹太移民家庭,父母来自欧洲的波希米亚。1873—1875年,他随父母在欧洲游历3年,并在德国读了3年大学预科。回国后,年仅18岁的布兰代斯被哈佛大学法学院破格录取。1877年毕业时,他获得了法学院有史以来最好的成绩。1878年布兰代斯成为律师。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使他对现代工商业的运作和规范了如指掌,就连那些商界客户都自叹不如,因此,他不久就成为全美最成功的辩护律师,尤为擅长打经济官司。这给他带来了滚滚财源,当时律师的年收入一般在5000美元,而他却达到了5万美元。

    财富使布兰代斯过上舒适的生活,但他并不以此为满足,而有着更高的精神追求。19世纪末到20世纪最初的20年,面对工业化进程中的种种现象,美国出现了一场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改良运动,史称进步运动。布兰代斯也积极投身到反的斗争中,努力争取社会正义。他是美国最早一批出于公心义务为民众打官司的律师之一,被当时的同行视为傻瓜,但平民百姓却赞扬他是“人民的辩护士”。显然,犹太人的背景使他对弱势社会群体的处境尤为关注。在当时,犹太人也被白人种族主义者视为劣等民族,连他们有特色的长相都成为嘲讽的对象。

    马勒诉俄勒冈案就是布兰代斯为民请命的官司之一。由于洛克纳案在先,布兰代斯知道,光靠法律逻辑他几乎不可能打赢这场性质相同的官司。于是,基于自己丰富的社会科学素养,他决定另辟蹊径,用社会科学研究的证据和医学文献来说话,来唤起法官的良知和民众的注意。

    布兰代斯在法庭上出示的辩护书,仅用2页的篇幅谈及法律先例,但却用了100多页的篇幅援引大量统计数据和医学报告,说明劳动时间过长对妇女健康所产生的危害。在这些权威证据面前,最高法院一致认为,妇女抚育后代的特殊社会责任需要特别的保护,因为“健康的母亲为强壮的后代所必须,为了种族的强健,妇女身体健康必须成为公众利益和关怀的一部分。”因此,《俄勒冈最低工时法》有效。不过,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强调了其对象的特殊性,指出它在“任何方面”都没有削弱洛克纳案的判决。显然,在保护劳工的利益方面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布兰代斯引用案件所涉及的社会事实和统计数据,而不是法律先例,来说明立法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做法,却开创了新的法律辩护形式。这种法律辩护形式和文件统称为“布兰代斯诉讼方法”。

    可以看出,美国的法律在很多时候是“锄强扶弱”。站在弱势群体的一边的,这一点和千万司法者的努力以及美国民众的法律觉悟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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