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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美国法律中关于特殊教育的规定(2/2)
    最少受限制的环境。每一个残疾孩子,无论是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以及其他机构的残疾孩子,必须在最大程度上和非残疾的同伴在一起接受教育。只有在普通班级各种支持措施和服务不能取得满意效果的情况下,孩子才可以被安置到特殊班、特殊学校或其他隔离性质的机构。当今的特殊教育政策如回归主流、融合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的影响。

    个别化教育计划。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很早以前就明确规定,必须为每一个接受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残疾人提供一份书面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在法律的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范围、内容、参与人员、设计程序等有关内容。美国的特殊教育服务中一直依据法律条例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合其发展的个别化教育。美国与“个别教育计划”有关的特殊教育法案自1975年到1997年的22年之间,共经历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是1986年的“残疾人教育修正法”,该次法律的修订主要是把特殊教育的受益年龄向下延伸,包含了出生到2岁的婴幼儿期和3-5岁的学前阶段。第二次是在1990年,在关于个别化教育计划的修订内容包括在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内容时,要增加对残疾个体的“转衔服务”的安排。第三次修订是在1997年,在此次修订中有几个变化:(1)“个别化教育计划”的书面文件将更具实用性和强调教育成效;(2)强调将残疾学生安置在完全融合的教学情境中;(3)增强父母的意见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的分量;(4)尽量减少教师不必要的书面工作,而强调实际的教学过程。

    美国特殊教育的立法强烈地影响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实践。以前被排除在公立学校大门之外的学生得到了特殊教育的服务,以前没有得到合适安置和教育的孩子现在已经受到了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1986-1987学年,美国有442万21岁以下的孩子受到了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特殊教育的经费也从1976年的1亿美元增加到1985年的160亿美元。1997—1998年,美国共有5388483名残疾学生接受各种服务,来自各种渠道的特殊教育经费也在逐年增长。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实施,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普遍的共识,即所有的儿童都有权利接受良好的教育,所有儿童都有权利进入公立普通学校学习,所有儿童的教育需要都应该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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