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缠不休的阔科事件(11)
凡罪在八议者,实封奏闻请旨,惟十恶不用此例。
如此说来,则袁崇焕“斩帅”所用之“十二罪”,于“无赦”的十大恶内,至少符合两条:率军劫掠山东之行、“牧马登州取南京”之语,属十恶之“内乱”及“大不敬”之列;至于“不道”一条则亦毋庸多说,随便都可以抓出几个事例来,如《崇祯长编》中云其“屠戮辽民,残破高丽,扰登莱,害客商,掠民船,变人名姓,淫人子女”等等,而这些问题,每一条均可自朝鲜以及明、清两方等处找到相当多的记载。所以曾有人以为袁崇焕杀毛文龙有违“八议”之例,这点是肯定谈不上的。以《明史》所载之无赦十恶罪名来看,督师以十二罪杀之,不能算违“八议”之例,因此就此条论,说督师不得。
只是毛文龙虽然有可杀之罪,但如果将其押回宁远,置于督师和宁锦镇之监督下或移镇锦州,挟文龙以令皮岛,就当时情形而言,应当胜于就地格杀。无论如何,毛文龙在开镇皮岛的前期,对明朝是有相当贡献的,其个人也有相当的能力,对皮岛和辽东半岛相当部分部队和百姓的影响力也是比较大的。即使如后来的辽东一流战将祖大寿、赵率教等,不说官职尚不能与其相提并论,到他们担纲辽东战局时,他们在辽东的影响力,只怕也只是与毛文龙相当而已。而在当时的皮岛等地论,更可说显然有所不如,毛文龙是那里当然的领袖人物。因此如果挟文龙而令皮岛,无论接下去要进行移镇还是整编,对皮岛以后的发展,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不过这样的做法,却需要顾虑毛文龙在京师庞大而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一旦真掀起一场风波,是很容易导致反噬的。所以有可能在督师看来,既然他已经成了辽东整体战略部署的拦路虎,又有反叛之迹,而捉拿之后更有反噬的可能,还不如杀之一了百了。这,很有可能是督师斩帅时不能说出口的主要原因之一。
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将毛文龙抓回来之后能处置成什么样是一回事情,可以不可以抓回来处置,则又是一回事情。而且不论抓回来处置可能的结果是什么,只凭袁崇焕当时有能力有可能将毛文龙带回宁远或者京师问罪,就可以说他当场“斩帅”这一举动,至少在法律程序上是有所不足的,严格地说,还是不合法的。
樊树志先生曾在其讲座《王朝的末路——崇祯十七年》中说过这样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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