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崩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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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上国的荒唐(5)(2/2)
    嘉靖皇帝终于真的火大了。

    已经十八岁,是一个标准成年人的嘉靖帝,跟所有青年人一样的血气方刚,当即下令对这些大臣们执行“廷杖”,以示惩戒。

    关于“廷杖”这一处罚手段,史称“殿廷杀人”,此手段完全无视各种法规,亦无须任何审理诘问过程,活人杀人纯出于皇帝心情和行刑者之手段,且侮辱性极强,实为中国历史上最丑陋的恶法之一。关于明代此刑法的起源,据明史前辈吴晗先生考证,廷杖“始于元代,元代中书省长官也有在殿廷被杖的记载。朱元璋较元代实行得更普遍、更厉害,无论多大的官员,只要皇帝一不高兴,立刻就把他拖下去痛打一顿,打完了再拖上来,打死了就抛下去完事”。

    但实际上,廷杖并非始于元代,早在隋文帝时期就已经有吴晗先生所说之大臣在“殿廷被杖”的记载,如:

    上(隋文帝)性猜忌,不悦学,既任智以获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临下,恒令左右觇视内外,有过失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每于殿庭棰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上不纳。颎等乃尽诣朝堂请罪,上顾谓领左右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问其状,元举手曰:“陛下杖大如指,捶人三十者,比常杖数百,故多死。”上不怿,乃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上宠高颎过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捶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未几,怒甚,又于殿廷杀人;兵部侍郎冯基固谏,上不从,竟于殿廷杀之。上亦寻悔,宣慰冯基,而怒群臣之不谏者。《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七十七 ,隋纪一高祖文皇帝上之上,开皇十年庚戌。

    00  只不过那会儿的廷杖没有形成制度,属于偶尔为之,其被制度化引入朝堂确实应该自明代始,如《明史·刑法志》所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由此可见这廷杖一刑,一如那些大臣们坚持的祖制一样,正是大明太祖武皇帝重八和尚正式引入朝堂成为制度的。这也是大明朝的传统之一,而且还不是一种纯粹的惩戒手段,而是一种含有极强羞辱意味、专门用来对付朝廷大臣的传统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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