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权利为本颠覆了什么?(4)
现代社会以权利为本,这是对古代社会以义务为本的矫枉过正。无论是义务为本还是权利为本都是政治不完善,但各自错误有所不同。义务为本的古代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压制个人自由,这固然是一种政治弊端,但义务为本条件下的“义务—权利”关系比较容易保持平衡,原因是,没有人能够承担也没有人愿意承担太多的义务,一旦义务大于权利的制度安排(这在古代社会是非常可能的)过分挑战了人们的承受力,人们就会有很大的积极性去反抗这种失衡。比如说,当坏的统治者强加给人们太多义务(比如苛赋重役)而给人们太少的权利(比如缺乏行动与言论自由)使人们忍无可忍,逃亡、背叛、破坏和革命就势所难免,因此义务的过分膨胀难以持久。与此不同,权利为本的现代社会却有可能损害公共义务和公共利益,这是另一种政治弊端。权利为本条件下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容易失衡,这是因为,当权利高于义务,就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锁定权利了。权利再多,人们也不嫌多,人们只有积极性去反抗义务,绝不会拒绝权利。正如人人都对最小化投资而获得最大化收益感兴趣,人人都对承担最小化义务而享有最大化权利感兴趣,自私之心导致没有人有积极性去纠正不正当的权利增长,因此权利疯长势在必然,而过分增长的权利会导致社会灾难。权利太多会造成各种权利之间的矛盾,而且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也不足以支付和承担太多的权利,那些无法兑现的权利反而积累起社会怨恨和愤怒。虽然权利为本的弊病可能不如义务为本的弊病那么让人怨恨,但却更加难以纠正。
权利优先的理论思路是由霍布斯和洛克奠定的。据说个人自保的欲求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任何违背这一事实的道德都是没有依据的,而符合这一事实的道德则必然正确,所以最基本的道德并非美德和义务,而是自保的权利,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的权利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98页。。因此,个人自保权利就是绝对优先无条件的,一切义务都是相对的,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权利是一切义务的根据,义务是派生性的约定,任何义务都只能根据是否有利于个人自保权利去确定。在霍布斯和洛克看来,传统观念认为国家和政府的目的在于促进高尚美好的生活,这是错误的,国家和政府的正当性仅仅在于以人们共同同意的权力去保护每个人的个人权利,权力的正当性仅仅在于人民授权,而权力的正当使用仅仅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只重视财富的洛克甚至把问题简洁地表达为:国家或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财产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册,77页。。霍布斯和洛克不仅开创了自由主义,而且给定了权利为本的政治分析框架,后来各种现代政治叙事都在此框架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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