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世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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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治与制度的可信性(1)(2/2)

    政治不仅依靠经济,还需要依靠有效的制度,特别是法律。除了经济,管子讨论最多的就是法治了,他的法治思想可能就是后来法家的资源。在政治治理方面,管子把儒家最喜欢的“亲亲”和“尊尊”都看做是毁坏国政的事情:“凡先王治国之器三,攻而毁之者六。三器者何也?曰: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六攻者何也?曰:亲也,贵也,货也,色也,巧佞也,玩好也。三器之用何也?曰:非号令毋以使下,非斧钺毋以威众,非禄赏毋以劝民。六攻之败何也?曰:虽不听,而可以得存者;虽犯禁,而可以得免者;虽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凡国有不听而可以得存者,则号令不足以使下;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则斧钺不足以威众;有毋功而可以得富者,则禄赏不足以劝民。号令不足以使下,斧钺不足以威众,禄赏不足以劝民,若此,则民毋为自用。民毋为自用,则战不胜;战不胜,而守不固;守不固,则敌国制之矣。然则先王将若之何?曰,不为六者变更于号令,不为六者疑错于斧钺,不为六者益损于禄赏。若此,则远近一心;远近一心,则众寡同力;众寡同力;则战可以必胜,而守可以必固。非以并兼攘夺也,以为天下政治也,此正天下之道也”《管子?重令》。。管子把六种有害事物解释得如此清楚,其中要义就是,所有以人情为准的事情必定破坏公益公利,如果破坏公利,国家必定衰弱无力,社会秩序也将崩溃。这个问题是儒家难以对付的。如果一种伦理不是按照公利去设计,而是按照亲亲尊尊去设计的,就没有力量克服私心私利,如果还允许权贵逃避惩罚,就更不可能建立有效的社会秩序。所以法家坚持认为社会秩序首先必须由法律而非伦理去保证。

    法的一个重要性质就是一视同仁,普遍有效,无私无亲。正如管子所说的:“如四时之不貣,如垦辰之不变,如宵如昼,如阴如阳,如日月之明,曰法”《管子?正》。,所以“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故圣君设度量,置仪法,如天地之坚,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然故令往而民从之。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管子?任法》。,而“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同上。。古代中国所说的法指一切被清楚明确定义了的国家规章制度,不仅包括法律(刑法)而且包括整个政治制度(宪法)。最重要的是赏罚制度,法家称为统治的“二柄”《慎子?内篇》;《韩非子?二柄》。。正如儒家以礼去解释一切制度,法家则以法去定义一切制度,试图把一切制度都按照法的精神去明确规定,使之“如日月之明,如四时之信”,而凡是难以明确界定的规则就被看做是相对次要的制度,比如伦理规则。法家并不反对伦理,只是认为伦理规则的应用总是因人而异,这种灵活性虽富于人情,却无法保证行政号令的普遍有效性和一贯性,因此是不可靠的,所谓“不法法,则事毋常”《管子?法法》。,所以,伦理不适合成为政治与社会治理的根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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