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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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民党之政纲(2/2)

    土地之税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应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卫生等各种公共之需要。

    各县之天然富源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资力不能发展兴办者,国家当加以协助。其所获纯利,国家与地方均之。各县对于国家之负担,当以县岁入百分之几为国家之收入,其限

    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超过于百分之五十。(四)实行普通选举制,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五)厘订各种考试制度,以救选举制度之穷。(六)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

    (七)将现时募兵制度渐改为征兵制度。同时注意改善下级军官及兵士之经济状况,并增进其法律地位。施行军队中之农业教育及职业教育,严定军官之资格,改革任免军官之方法。

    (八)政府当设法安置土匪游民,使为社会有益之工作。而其所以达此目的之一法,计可以租界交还中国国民后所得之收入充此用途。此之所谓租界,乃指设有领事裁判权之特别地区,发生“国中有国”之特别现象者而言。此种“国中有国”之现象,当在清除之列。至关于外人在租界内住居及营业者,其权利当由国民政府按照中国与外国特行缔结之条约规定之。

    (九)严定田赋地税之法定额,禁止一切额外征收,如厘金等类

    当一切废绝之。(十)清查户口,整理耕地,调正粮食之产销,以谋民食之均足。(十一)改良农村组织,增进农人生活。(十二)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

    (十三)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

    (十四)励行教育普及,以全力发展儿童本位之教育。整理学制系统,增高教育经费,并保障其独立。

    (十五)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上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

    (十六)企业之有独占的性质者,及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铁道、航路等,当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以上所举细目,皆吾人所认为党纲之最小限度,目前救济中国之第一步方法。

    据大会秘书处一九二四年二月印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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