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之报告,当缮就成文;报告之后,则将报告文呈交主座。而所报告事件之新方式,则为当秩序而受会众之处分者也。
一百四十四节要求报告若到报告之时,而主座及委员俱忽略其事,则会员可动议:“请某某事件之委员此时报告。”倘此议通过,则委员必当报告;如不报告,自当详说理由。若委员准备未完,当可请求宽限,如是则当有动议:“宽限委员之报告期,而令之于某某日报告。”若委员欲取消其职务,亦当有动议:“取消某某事件委员之职务。”而得表决通过乃可。
一百四十五节少数之报告此为不同意者之报告,读于正式报告之后,而不能与正式报告同效力,会众可以不理者也。但若其确有见地,则可以之代多数之报告耳。此即与修正报告无异,而当以修正案顺序行之。
一百四十六节报告之演明式本会注册之问题,经已付委办理,而委员会集讨议准备报告。至值期开会,次及“委员报告”,主座曰:“今日有无委员报告?”
辰君曰:“主座,本委员之注册事,已经准备报告矣。”
主座曰:“前今注册委员今曰报告,请诸君听之!”
辰君遂读报告曰:“本委员承命审查本会注册事宜,兹报告如下:所有注册事宜虽复杂,然有熟悉此事之人乐为相助,则进行亦易。而本委员详审各情,注册确于本会大有利便,诚如某会员所言。故献议将本会从速注册也。辰某谨报告。
主座既接辰君报告之后,乃曰:“诸君已听着委员报告及其献议,对于‘本会即行注册之问题’已表示极为赞成。诸君之意如何?”此时为讨论秩序,于是各讨论本会宜否即行注册事宜。
一百四十七节复付委若委员之报告有不满众意者,并若重新讨论之后生出新问题,则事件当复行付委于委员或其它之委员也。“复付委”之动议,与“付委”同受一例之约束。
卷五权宜及秩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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