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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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修正之性质与效力(2)(2/2)

    则照前法提出。)若无之,则赞成所修正之动议者,请曰‘可’!’

    学者须知,修正之讨论皆限于当前之问题,但此限制,间有出入

    之处。即如修正案或修正之修正案,其关系与本题甚切者,则讨论时

    每有申论至全题之必要,如是虽议长可限止,然鲜如此苛求者;但两

    题若判然有别,则议长当立行制止也。

    九十四节 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有经验之团体习惯,常许同时多过一个之修正案,各关于本题之不同部分。但无经验之社会,则莫善于照普通习惯,一时只许一修正案,俟解决其一,再从事其它。

    会议学家有言:“一修正案在解决中,则不能接受他修正案,除非后

    起之案为修正之修正案也。’

    (演明式)如上九十三节所引之案,戊君动议修正加“新闻”二字,而此动议当前待众解决;而已君动议修正删去“会员”二字,而加入“公众”二字等语。主座对于此事,当曰:“同时只能开议一修正案,己君之动议此时不合秩序。现在之问题,乃戌君之动议必当先行解决者也。且己君之动议引出一新问题,而此问题又非修正之修正案,是为不合秩序。”

    九十五节 先事声明倘有欲为修正之案,而时不当秩序,彼可先事声明,待机而动,此为准备其动议之路径,而会众得此声明,先知其意,则于表决当前之事当更有酌量也。

    (演明式)己君既动议如九十四节所云,而主座以违秩序打消之,但己君可进而言曰:“若是,则我欲先事声明,到适可之时,我当动议加入‘公众’二字,以代‘会员’二字。”言毕,乃坐。戌君之议案于是进行,至表决之后,己君乃讨得地位,而提其修正之案,因此时已无障碍也。

    此先事声明之法,有特殊之妙用。如有第一、第二修正案已发,若再有人欲发其它,非待其前者表决则不能,故先事声明,常可使表决者之意为之一变也。假如己君欲以“每日”二字加入,以代“每周”于“新闻”之前,但彼不能发此动议,因有第一、第二两修正案尚在议中也。但彼可先事声明曰:“我欲先事声明,倘加入‘每周’两字之案被打消,我当动议加入‘每日’二字。”如是则先示意于欲取“每日”者,使之于表决时可打消“每周”也。

    九十六节 接纳修正案处分修正案之最简便者,莫如本案之原动者接纳所拟之修正案。但倘有人反对,则修正案不能接纳,因主座接纳之后,其案便成为公共之所有。倘无人反对,而修正案得接纳之后,则成为本案之一部分,一若本案提出者之原议不必分开以表决焉。但原动者只接纳彼所同意之修正案耳。倘彼不同意,则当缄默不言,听其正式解决,如他种之问题其得失任之本体之优劣可也。主座无庸问修正案之接纳与否,凡修正案不得接纳,并非失败,不过另呈正式之表决耳。

    (演明式)对于图书杂志库之议案(见九十三节),乙君动议修正案加“新闻”二字于“杂志”之后,正在讨论中,卯君动议修正修正案加入“每周”二字于“新闻”二字之前。乙君若赞成此修正案,可起而言曰:“主座,我接纳此修正案。”若无人反对,则其修正案成为与“修正加入每周新闻”等,主座遂接述而表决之也。更有一限制,则凡一案或其案之修正案,若已受变更之后,则不能接纳矣。譬如乙君之修正案加入“新闻”已再被修正,加入“小册”,则乙君不能接纳卯君之动议加入“每周”二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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