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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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讨论(1)
    第六章 讨论(1)

    四十六节 讨论之权利一动议既发,及为主座接述之后,会众便可讨论。此时主座之义务,当使之能得完满及公平之讨论,又使会员各得同等讨论权利;而一面又须有以护卫全体,毋使一二会员之讨论时间有侵及全会时间。是以欲维持一适中之准则,一面可防止冗赘或捣乱之讨论,而一面又可防止疏略之处分,则会中对于讨论一事当立专规以指导而调护之。

    四十七节 讨论之定义以狭义言之,讨论即对于一问题,具有成见,意趣不同,表决背驰,而下反对之驳议也。但以广义言之,即包括对于问题一切之评论,无论其为反对与赞同也。凡会员于讨得地位后,对于当前之动议有所发抒,而其所言皆当就题论事,不能说及个人。(倘对于动议者有为莫须有之讽刺,或下诛心之论调,便为违反秩序矣。)又为当场之议论,而非作备之文章,方得谓之讨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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